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慈冒不撤登字〔2023〕第001号
当事人:宁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AJUNG8D
住所: (略) 周巷镇后蔡路173号
2023年4月12日,本局接到申请人卢坚坚反映当事人在2018年5月11日进行设立登记时,在申请人卢坚坚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 (略) 股东,系为 (略) 登记,要求本局撤销当事人在2018年5月11日的卢坚坚股东身份登记。2023年4月13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自设立以来的登记情况进行相关调查。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11日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沈挺,股东为卢坚坚,委托代理人为卢枫,通过查询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与上述人员进行联系,法定代表人沈挺目前无法取得联系,向其注册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也无回应;对股东卢坚坚进行询问调查,自称当事人的股东系冒用卢坚坚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对委托代理人卢枫进行询问调查,其称由于时间太久相关情况记不清楚,未能提供有效信息;对商事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在注册场所发现当事人。2023年4月19日, (略) 汇德隆洁具厂提交异议书,该 (略) (略) 起诉, (略) (略) 立案受理[案号:(2023)浙0282民初275号],正在审理中。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宁 (略) 相关涉诉案件,另有两件案件均将卢坚坚列为被告, (略) 曜 (略) 、宁 (略)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该案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并将股东卢坚坚列为案件被告,但在案件中卢坚坚未作任何抗辩,以默示方式认可股东身份。其二为广州 (略) 、宁 (略)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该案 (略) 股东接收客户支付的货款。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邮件送达信息、异议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因有证据证明卢坚坚在该次登记时知情,或事后曾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的,属于《 (略) 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浙市监直〔2021〕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查明被冒用人在该次登记、备案时知情,或事后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的情形。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撤销当事人在2018年5月11日的卢坚坚股东身份登记。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依法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慈冒不撤登字〔2023〕第001号
当事人:宁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AJUNG8D
住所: (略) 周巷镇后蔡路173号
2023年4月12日,本局接到申请人卢坚坚反映当事人在2018年5月11日进行设立登记时,在申请人卢坚坚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 (略) 股东,系为 (略) 登记,要求本局撤销当事人在2018年5月11日的卢坚坚股东身份登记。2023年4月13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自设立以来的登记情况进行相关调查。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11日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沈挺,股东为卢坚坚,委托代理人为卢枫,通过查询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与上述人员进行联系,法定代表人沈挺目前无法取得联系,向其注册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也无回应;对股东卢坚坚进行询问调查,自称当事人的股东系冒用卢坚坚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对委托代理人卢枫进行询问调查,其称由于时间太久相关情况记不清楚,未能提供有效信息;对商事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在注册场所发现当事人。2023年4月19日, (略) 汇德隆洁具厂提交异议书,该 (略) (略) 起诉, (略) (略) 立案受理[案号:(2023)浙0282民初275号],正在审理中。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宁 (略) 相关涉诉案件,另有两件案件均将卢坚坚列为被告, (略) 曜 (略) 、宁 (略)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该案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并将股东卢坚坚列为案件被告,但在案件中卢坚坚未作任何抗辩,以默示方式认可股东身份。其二为广州 (略) 、宁 (略)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该案 (略) 股东接收客户支付的货款。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邮件送达信息、异议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因有证据证明卢坚坚在该次登记时知情,或事后曾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的,属于《 (略) 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浙市监直〔2021〕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查明被冒用人在该次登记、备案时知情,或事后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的情形。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撤销当事人在2018年5月11日的卢坚坚股东身份登记。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依法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