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地方林业2023年第二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地方林业2023年第二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略) (地)、县(市)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 (略) 县(单位)地方林业2023年度第二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 万元(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列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科目见附件2。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市县(单位)要按照《 (略) 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规〔2023〕16号)有关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用于相关支出。同时,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规定,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财会主责监督、依责监督、内部监督职责。按照《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 (略) 林草局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一旦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 (略) 直有关资金使用单位确定1名此项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于收文5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表》(附件3)报省林草局备案。请省林草局确定1名此项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于收文5日内连同汇总后的资金使用单位财会监督责 (略) 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主管业务处)备案。市县财政 (略) 级做法,指导同级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做好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工作。
附件:1.地方林业2023年第二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明细表
(略) 财政厅
2023年9月18日
(略) (地)、县(市)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 (略) 县(单位)地方林业2023年度第二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 万元(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列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科目见附件2。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市县(单位)要按照《 (略) 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规〔2023〕16号)有关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用于相关支出。同时,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规定,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财会主责监督、依责监督、内部监督职责。按照《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 (略) 林草局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一旦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 (略) 直有关资金使用单位确定1名此项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于收文5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表》(附件3)报省林草局备案。请省林草局确定1名此项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于收文5日内连同汇总后的资金使用单位财会监督责 (略) 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主管业务处)备案。市县财政 (略) 级做法,指导同级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做好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工作。
附件:1.地方林业2023年第二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明细表
(略) 财政厅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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