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的通知
(略) 、县(市)财政局,中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 (略) 县(单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此项资金支出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列入2023年一般公用预算收入科目“*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市县(单位)要按照《 (略) 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3〕16号)有关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资金专项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作。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执行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规定,财政部门、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财会主责监督、依责监督、内部监督职责。按照《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 (略) 级林草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一旦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省林草局确定1名此项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于收文5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表》报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备案。
附件:1.2 (略) 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分配表
2.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分发)
3.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表
(略) 财政厅
(略) 、县(市)财政局,中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 (略) 县(单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此项资金支出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列入2023年一般公用预算收入科目“*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市县(单位)要按照《 (略) 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3〕16号)有关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资金专项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作。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执行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规定,财政部门、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财会主责监督、依责监督、内部监督职责。按照《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 (略) 级林草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一旦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省林草局确定1名此项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于收文5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表》报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备案。
附件:1.2 (略) 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分配表
2.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分发)
3.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表
(略)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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