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内蒙古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4000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负极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内蒙古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4000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负极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斯 (略) :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斯 (略) 年产24000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负极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 (略) 编制完成的《内蒙古斯 (略) 年产24000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负极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敕勒川乳业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内蒙古斯 (略) 厂区内,占地面积为*.52平方米。项目对原有16000吨/年电池负极材料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增加低温炭化工序和炭化工序,新增坩埚自动装填设备、780机械磨,新建污水处理站2座,改造原辅料筛分车间、反应釜及投料系统,并进行石墨化A线炉头炉尾电极维修。改造后规模为年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负极材料24000吨。项目总投资24970.7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56%。
项目为改扩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原料粗碎、烘干、粉碎、分级、整形等过程进行封闭,各工序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复合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后引入喷淋塔+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粉尘、苯并芘、非*烷总烃、沥青烟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低温炭化工序和石墨化工序废气分别收集后通过喷淋塔+电捕焦油器+脱硫塔处理,炭化车间废气收集后引入喷淋塔+电捕焦油器处理,以上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沥青烟排放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87-1996)表4沥青烟排放要求,苯并[a]芘、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坩埚装料、辅料筛分、成品包装筛分等工序进行封闭,产生的粉尘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原辅材料储存、输送、装料、卸料等工段均进行封闭,粉尘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监控浓度限值。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 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冷却循环水排水、脱硫废水等生产废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金山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后经污水管网排入金山污水处理厂处理。
项目须做好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区域的防渗措施,按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系统,避免污染地下水。
4.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 加强固废管理。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尾料、废坩埚、废包装材料、脱硫石膏、成品筛分产生的筛上料及除磁料等外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废焦油、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6. 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 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5日
内蒙古斯 (略) :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斯 (略) 年产24000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负极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 (略) 编制完成的《内蒙古斯 (略) 年产24000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负极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敕勒川乳业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内蒙古斯 (略) 厂区内,占地面积为*.52平方米。项目对原有16000吨/年电池负极材料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增加低温炭化工序和炭化工序,新增坩埚自动装填设备、780机械磨,新建污水处理站2座,改造原辅料筛分车间、反应釜及投料系统,并进行石墨化A线炉头炉尾电极维修。改造后规模为年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负极材料24000吨。项目总投资24970.7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56%。
项目为改扩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原料粗碎、烘干、粉碎、分级、整形等过程进行封闭,各工序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复合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后引入喷淋塔+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粉尘、苯并芘、非*烷总烃、沥青烟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低温炭化工序和石墨化工序废气分别收集后通过喷淋塔+电捕焦油器+脱硫塔处理,炭化车间废气收集后引入喷淋塔+电捕焦油器处理,以上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沥青烟排放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87-1996)表4沥青烟排放要求,苯并[a]芘、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坩埚装料、辅料筛分、成品包装筛分等工序进行封闭,产生的粉尘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原辅材料储存、输送、装料、卸料等工段均进行封闭,粉尘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监控浓度限值。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 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冷却循环水排水、脱硫废水等生产废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金山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后经污水管网排入金山污水处理厂处理。
项目须做好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区域的防渗措施,按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系统,避免污染地下水。
4.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 加强固废管理。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尾料、废坩埚、废包装材料、脱硫石膏、成品筛分产生的筛上料及除磁料等外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废焦油、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6. 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 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5日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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