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森达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森达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 | 江苏 (略) | ||
地址 | 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 ||
项目名称 | 江苏 (略)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 ||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 | 江苏 (略) | ||
项目负责人 | 李永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2年3月18日 | 单位陪同人 | 王金铸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2年3月25日~3月29日 | ||
检测项目及检测结果 | 检测项目: 一氧化碳、锰及其化合物、钠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钠)、氨、盐酸、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其他粉尘、石灰石粉尘、电焊烟尘、噪声、工频电场、紫外辐射(电焊弧光)、照度。 检测结果: 检测结果表明,各检测岗位(检测点)接触工作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锰及其化合物、钠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钠)、氨、盐酸、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其他粉尘、石灰石粉尘、电焊烟尘的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所检岗位接触有害因素噪声、工频电场、紫外辐射(电焊弧光)的强度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所测工作场所照度均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规定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江苏 (略) 根据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起到了控制作用,在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等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对策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要求。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中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的目录,本项目行业编码电力生产(生物质能发电)D441,建议按风险等级严重项目认定。 建议: 1总体布局 建议用人单位除应加强车间设备的密闭检查和粉尘排放管理,减少尘毒飘逸的影响外;还应在夏季时注意办公区门窗应经常关闭,减少飘逸尘、毒的影响。 2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要求,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要求,①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②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建设项目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中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3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为锅炉车间、化水车间的操作工等配置防毒口罩,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 |
单位名称 | 江苏 (略) | ||
地址 | 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 ||
项目名称 | 江苏 (略)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 ||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 | 江苏 (略) | ||
项目负责人 | 李永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2年3月18日 | 单位陪同人 | 王金铸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2年3月25日~3月29日 | ||
检测项目及检测结果 | 检测项目: 一氧化碳、锰及其化合物、钠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钠)、氨、盐酸、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其他粉尘、石灰石粉尘、电焊烟尘、噪声、工频电场、紫外辐射(电焊弧光)、照度。 检测结果: 检测结果表明,各检测岗位(检测点)接触工作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锰及其化合物、钠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钠)、氨、盐酸、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其他粉尘、石灰石粉尘、电焊烟尘的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所检岗位接触有害因素噪声、工频电场、紫外辐射(电焊弧光)的强度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所测工作场所照度均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规定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江苏 (略) 根据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起到了控制作用,在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等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对策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要求。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中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的目录,本项目行业编码电力生产(生物质能发电)D441,建议按风险等级严重项目认定。 建议: 1总体布局 建议用人单位除应加强车间设备的密闭检查和粉尘排放管理,减少尘毒飘逸的影响外;还应在夏季时注意办公区门窗应经常关闭,减少飘逸尘、毒的影响。 2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要求,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要求,①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②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建设项目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中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3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为锅炉车间、化水车间的操作工等配置防毒口罩,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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