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定安县新竹镇大路组团东园区一期项目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定安县新竹镇大路组团东园区一期项目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定安县新竹镇大路组团东园区(一期)
项目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做好定安县新竹镇大路组团东园区(一期)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定安县新竹镇大路组团东园区(一期)项目用地位于定安县新竹镇卜效村委会、白堆村委会,用地总面积695.93亩,其中拟征收集体土地695.93亩,涉及定安县新竹镇卜效村委会卜效一二村小组集体土地、长昌一二三五村小组集体土地和白堆村委会西海二村小组集体土地、大路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具体征收面积、权属以现状调查和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集体土地695.93亩,其中农用地695.93亩。
三、征收目的
为了我县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略) 政设施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竹镇75873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613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9743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及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居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及特殊苗木补偿以第三方评估标准执行。
(四)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坟墓迁移费补偿标准的通知》(定府办〔2022〕5号)标准执行。
(五)其它征地费用标准按照《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定府办规〔2022〕3号)《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定府办规〔2022〕4号)等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涉及到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定安县新竹镇卜效村委会卜效一二村小组、长昌一二三五村小组和白堆村委会西海二村小组、大路村民小组的村民。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以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拨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新竹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新竹镇人民政府。本公告期限30日,自发布之日起算。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新竹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新竹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定安县新竹镇大路组团东园区(一期)
项目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做好定安县新竹镇大路组团东园区(一期)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定安县新竹镇大路组团东园区(一期)项目用地位于定安县新竹镇卜效村委会、白堆村委会,用地总面积695.93亩,其中拟征收集体土地695.93亩,涉及定安县新竹镇卜效村委会卜效一二村小组集体土地、长昌一二三五村小组集体土地和白堆村委会西海二村小组集体土地、大路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具体征收面积、权属以现状调查和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集体土地695.93亩,其中农用地695.93亩。
三、征收目的
为了我县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略) 政设施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竹镇75873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613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9743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及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居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及特殊苗木补偿以第三方评估标准执行。
(四)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坟墓迁移费补偿标准的通知》(定府办〔2022〕5号)标准执行。
(五)其它征地费用标准按照《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定府办规〔2022〕3号)《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定府办规〔2022〕4号)等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涉及到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定安县新竹镇卜效村委会卜效一二村小组、长昌一二三五村小组和白堆村委会西海二村小组、大路村民小组的村民。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以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拨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新竹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新竹镇人民政府。本公告期限30日,自发布之日起算。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新竹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新竹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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