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6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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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6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26日—2023年10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山东 (略)

*烷氯化物产能提升技术改造项目

(略) 桓台县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山东 (略) 厂区内

山东 (略)

山东 (略)

该项 (略) 桓台县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山东 (略) 厂区内,主要对现有8套*烷氯化物生产装置进行改造,(1)提高氢氯化反应器催化剂转化率,开启10万吨/年*烷氯化物装置备用的3.5万吨/年氢氯化反应器,提高氢氯化工序一氯*烷产量;(2)改造*烷氯化物热氯化反应器导流罩和喷嘴规格,降低导流罩高度减少反应停留时间,增大喷嘴尺寸提高进料量,从而提高产量;(3)10万吨/年*烷氯化物3套精制装置改建为1套,2个8万吨/年*烷氯化物的2套精制装置改建成一套,并新增精制设备,增加二氯*烷、三氯*烷精制能力,四氯化碳精制能力不变;(4)四氯化碳精制干燥由干燥器干燥改为共沸。技改后二氯*烷产能由6万吨/年增加到15万吨/年,三氯*烷产能由18万吨/年增加到22万吨/年,*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总产能提升至37万吨/年,精制工序能力达到40万吨/年。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依托现有。

(一)废水污染防治。

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拟建厂区排水管网,规划事故水导排设施。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项目废水包括生产装置碱洗废水、设备地面冲洗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焚烧炉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装置碱洗废水和焚烧炉废水经三效蒸发预处理后,与设备地面冲洗水、循环冷却排污水和生活污水进入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污水管网排入东岳集团污水处理厂(淄博 (略) )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标准及淄博 (略) 纳管水质要求。

(二)废气污染防治。项目有组织废气包括洗涤塔废气、产品精制及储槽废气、焚烧炉废气、三效蒸发不凝气、污水处理废气和盐酸储罐及装车废气、*醇储罐及卸车废气、二氯*烷储罐及装车废气。本项目生产装置产生的洗涤塔废气、产品精制及储槽废气和精馏残液和二氯*烷储罐及装车废气收集后经现有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废气经“SNCR+高温除尘+急冷+喷淋+吸收+碱洗+湿式静电除尘+活性炭吸附+烟气加热炉+SCR”处理后,经35m高排气筒DA013排放。三效蒸发不凝气和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及水洗后的*醇储罐及卸车废气、碱洗后的盐酸储罐及装车废气经“碱洗+活性炭吸附”后,经20m高DA007排气筒排放。

依托焚烧炉废气颗粒物、NOx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 重点控制区要求;HCl、CO、二噁英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标准要求;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表2标准要求;氨须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表15排放浓度要求。依托污水处理站废气氨、H2S、臭气浓度、VOCs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醇和HCl须分别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6和表4标准要求。

加强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界无组织*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6197-1996)表2 二级标准;氯气须满足《烧碱、聚氯*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标准;HCl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7标准;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氨、H2S、臭气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 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标准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50483-2019)、《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强化防渗措施。加强生产装置区、罐区、污水管线、污水处理设施、埋地管道、危废暂存间、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五)固废污染防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间危险废物主要有*烷氯化物装置产生的氢氯化催化剂、精制单元干燥器干燥剂、废硫酸和精馏残液,焚烧装置产生的焚烧残渣、余热锅炉灰渣、除尘器飞灰、废活性炭和废脱硝催化剂,三效蒸发装置废盐,精馏残液送现有焚烧炉焚烧处理,其它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六)环境风险防控。企业须规范设置项目的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七)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26日—2023年10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山东 (略)

*烷氯化物产能提升技术改造项目

(略) 桓台县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山东 (略) 厂区内

山东 (略)

山东 (略)

该项 (略) 桓台县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山东 (略) 厂区内,主要对现有8套*烷氯化物生产装置进行改造,(1)提高氢氯化反应器催化剂转化率,开启10万吨/年*烷氯化物装置备用的3.5万吨/年氢氯化反应器,提高氢氯化工序一氯*烷产量;(2)改造*烷氯化物热氯化反应器导流罩和喷嘴规格,降低导流罩高度减少反应停留时间,增大喷嘴尺寸提高进料量,从而提高产量;(3)10万吨/年*烷氯化物3套精制装置改建为1套,2个8万吨/年*烷氯化物的2套精制装置改建成一套,并新增精制设备,增加二氯*烷、三氯*烷精制能力,四氯化碳精制能力不变;(4)四氯化碳精制干燥由干燥器干燥改为共沸。技改后二氯*烷产能由6万吨/年增加到15万吨/年,三氯*烷产能由18万吨/年增加到22万吨/年,*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总产能提升至37万吨/年,精制工序能力达到40万吨/年。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依托现有。

(一)废水污染防治。

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拟建厂区排水管网,规划事故水导排设施。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项目废水包括生产装置碱洗废水、设备地面冲洗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焚烧炉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装置碱洗废水和焚烧炉废水经三效蒸发预处理后,与设备地面冲洗水、循环冷却排污水和生活污水进入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污水管网排入东岳集团污水处理厂(淄博 (略) )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标准及淄博 (略) 纳管水质要求。

(二)废气污染防治。项目有组织废气包括洗涤塔废气、产品精制及储槽废气、焚烧炉废气、三效蒸发不凝气、污水处理废气和盐酸储罐及装车废气、*醇储罐及卸车废气、二氯*烷储罐及装车废气。本项目生产装置产生的洗涤塔废气、产品精制及储槽废气和精馏残液和二氯*烷储罐及装车废气收集后经现有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废气经“SNCR+高温除尘+急冷+喷淋+吸收+碱洗+湿式静电除尘+活性炭吸附+烟气加热炉+SCR”处理后,经35m高排气筒DA013排放。三效蒸发不凝气和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及水洗后的*醇储罐及卸车废气、碱洗后的盐酸储罐及装车废气经“碱洗+活性炭吸附”后,经20m高DA007排气筒排放。

依托焚烧炉废气颗粒物、NOx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 重点控制区要求;HCl、CO、二噁英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标准要求;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表2标准要求;氨须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表15排放浓度要求。依托污水处理站废气氨、H2S、臭气浓度、VOCs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醇和HCl须分别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6和表4标准要求。

加强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界无组织*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6197-1996)表2 二级标准;氯气须满足《烧碱、聚氯*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标准;HCl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7标准;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氨、H2S、臭气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 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标准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50483-2019)、《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强化防渗措施。加强生产装置区、罐区、污水管线、污水处理设施、埋地管道、危废暂存间、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五)固废污染防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间危险废物主要有*烷氯化物装置产生的氢氯化催化剂、精制单元干燥器干燥剂、废硫酸和精馏残液,焚烧装置产生的焚烧残渣、余热锅炉灰渣、除尘器飞灰、废活性炭和废脱硝催化剂,三效蒸发装置废盐,精馏残液送现有焚烧炉焚烧处理,其它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六)环境风险防控。企业须规范设置项目的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七)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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