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政策
临时救助政策
1、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临时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性救助对象。
①急难性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的,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②支出性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3、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①资金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②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③转介服务。对于困难群众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转介至专项救助、慈善项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开展救助,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接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4、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救急难型救 (略) 低保的5倍,支出型救 (略) 低保8倍,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请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5、申请临时救助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①个人书面申请书;
②临时救助审批表1式3份;
③城乡居民临时困难调查表2份;
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份;
⑤患病 (略) 诊断证明;
(略) 治疗的需要提供费用发票(门诊费用票据不能用),单据原件复印件1份;
⑦因就学、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须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家庭成员有收入的必须开具收入证明;
⑧有赡(抚)养人的,要出具有效的收入证明;⑨如无生病、意外。
6、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①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要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②紧急程序。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先行救助”,可充分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救助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者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
1、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临时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性救助对象。
①急难性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的,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②支出性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3、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①资金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②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③转介服务。对于困难群众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转介至专项救助、慈善项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开展救助,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接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4、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救急难型救 (略) 低保的5倍,支出型救 (略) 低保8倍,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请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5、申请临时救助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①个人书面申请书;
②临时救助审批表1式3份;
③城乡居民临时困难调查表2份;
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份;
⑤患病 (略) 诊断证明;
(略) 治疗的需要提供费用发票(门诊费用票据不能用),单据原件复印件1份;
⑦因就学、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须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家庭成员有收入的必须开具收入证明;
⑧有赡(抚)养人的,要出具有效的收入证明;⑨如无生病、意外。
6、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①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要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②紧急程序。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先行救助”,可充分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救助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者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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