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制品及中空玻璃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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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制品及中空玻璃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塑料制品及中空玻璃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南村镇海涛路57号青岛临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二期
建设单位: 青岛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 (略)
公示时间: 2023年09月28日 至 2023年10月10日
项目概况: 该项 (略) 南村镇海涛路57号青岛临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租赁青岛城乡产业 (略) (中山 (略) 转租)11、12、13号厂房,项目所在园区东临空地及东王府庄村,南、西均临空地,北隔海涛路为 (略) 。项目未建,总投资1000万元,占地面积17424.69平方米,建筑面积17424.69平方米,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及中空玻璃生产,年产塑料制品1000吨(塑料型材,用于本公司中空玻璃生产)、中空玻璃34万平方米。生产工艺:(1)塑料型材:PVC树脂粉、钛白粉、钛酸钙、颜料、分散润滑剂等→混合上料→挤出→冷却→切粒→检验→成品颗粒→上料→挤出→冷却→检验→切割→雕刻、冲压、钻孔→塑料型材;(2)中空玻璃:(铝条→折弯、切割→分子筛灌装→涂*基胶)/(玻璃原片→切割→磨边加工→清洗、干燥→钢化→丝印、烘干)→合片、压片→充气→边部密封→与塑料型材组装→检验→产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玻璃磨边及清洗用水经絮凝沉淀(三级沉淀)后回用于玻璃磨边,不得外排。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先经隔油池)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至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南村)有限公司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化粪池等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2#车间:上料废气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挤出废气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相关标准,氯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 中空玻璃涂胶、密封、丝印、烘干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3)排放;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 食堂(设灶头2个)应采用清洁燃料,食堂油烟经收集处理,通过高度不低于周围建筑物1.5米的专用排气筒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2小型规模要求。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3相关标准,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相关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包装桶(*基胶、硅酮胶、油墨、洗网水)、废网版、废擦版布、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废包装材料、玻璃边脚料、铝材下脚料、沉渣、回收粉尘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塑料制品及中空玻璃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南村镇海涛路57号青岛临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二期
建设单位: 青岛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 (略)
公示时间: 2023年09月28日 至 2023年10月10日
项目概况: 该项 (略) 南村镇海涛路57号青岛临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租赁青岛城乡产业 (略) (中山 (略) 转租)11、12、13号厂房,项目所在园区东临空地及东王府庄村,南、西均临空地,北隔海涛路为 (略) 。项目未建,总投资1000万元,占地面积17424.69平方米,建筑面积17424.69平方米,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及中空玻璃生产,年产塑料制品1000吨(塑料型材,用于本公司中空玻璃生产)、中空玻璃34万平方米。生产工艺:(1)塑料型材:PVC树脂粉、钛白粉、钛酸钙、颜料、分散润滑剂等→混合上料→挤出→冷却→切粒→检验→成品颗粒→上料→挤出→冷却→检验→切割→雕刻、冲压、钻孔→塑料型材;(2)中空玻璃:(铝条→折弯、切割→分子筛灌装→涂*基胶)/(玻璃原片→切割→磨边加工→清洗、干燥→钢化→丝印、烘干)→合片、压片→充气→边部密封→与塑料型材组装→检验→产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玻璃磨边及清洗用水经絮凝沉淀(三级沉淀)后回用于玻璃磨边,不得外排。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先经隔油池)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至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南村)有限公司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化粪池等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2#车间:上料废气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挤出废气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相关标准,氯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 中空玻璃涂胶、密封、丝印、烘干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3)排放;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 食堂(设灶头2个)应采用清洁燃料,食堂油烟经收集处理,通过高度不低于周围建筑物1.5米的专用排气筒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2小型规模要求。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3相关标准,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相关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包装桶(*基胶、硅酮胶、油墨、洗网水)、废网版、废擦版布、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废包装材料、玻璃边脚料、铝材下脚料、沉渣、回收粉尘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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