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2万吨花生油扩建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年产2万吨花生油扩建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年产2万吨花生油扩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南村镇郭庄三城路86-1 | |
建设单位: | 青岛天祥食品集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9月28日 至 2023年10月10日 | |
项目概况: | 青岛天祥食品集 (略) 原名青岛天 (略) , (略) 南村镇郭庄三城路86-1号,于2010年12月30日更名为青岛天祥食品集 (略) 。该公司年产75000吨各类植物油加工项目于2010年7月9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0〕296号),1台10吨/小时燃煤锅炉更换建设项目于2010年12月30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0〕582号),并于2012年5月8日一同通过我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平环验字〔2012〕61号);100T/D花生饼浸出生产线改造项目于2014年1月22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4〕68号),并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我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平环验〔2014〕92号);年产压榨花生油5万吨升级改造项目于2014年11月18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4〕427号),噪声和固体废弃物于2018年12月10日通过我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平环验〔2018〕17号);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及污水设备升级改造项目于2017年11月8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7〕166号),并于2018年7月3日完成了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年产2万吨花生油建设项目于2018年8月17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8〕160号),锅炉建设项目于2018年8月23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8〕167号),均于2019年2月15日完成了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现因发展需要,该公司拟利用现有闲置厂房进行改扩建(未建),总投资800万元,不新增占地面积,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主要建设小榨车间(2#)1座,并将原燃煤锅炉改造的17t/h生物质锅炉替换为15t/h生物质颗粒燃料锅炉,扩建项目建成后,年增产花生油20000吨,全厂年产花生油40000吨、压榨花生油50000吨、花生粕30000吨。生产工艺:花生米→验收→筛选→去石→色选→炒米→压榨→原油→过滤→检验→包装→产品。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锅炉定期排污水、软水制 (略) 政污水管网排至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南村)有限公司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化粪池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筛选、去石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6)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炒米、压榨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7)排放;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 炒炉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8)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相关标准。 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依托现有“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氧化镁法脱硫+亚氯酸钠氧化法脱硝”处理后,通过原有4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SO2、NOx、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相关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相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邻三城路一侧排放执行4类标准:≤70(昼)/55(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杂质及石子、不合格花生米、胚饼、除尘器集尘、滤渣、废过滤网、废反渗透膜、炉渣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联系电话: | *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年产2万吨花生油扩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南村镇郭庄三城路86-1 | |
建设单位: | 青岛天祥食品集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9月28日 至 2023年10月10日 | |
项目概况: | 青岛天祥食品集 (略) 原名青岛天 (略) , (略) 南村镇郭庄三城路86-1号,于2010年12月30日更名为青岛天祥食品集 (略) 。该公司年产75000吨各类植物油加工项目于2010年7月9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0〕296号),1台10吨/小时燃煤锅炉更换建设项目于2010年12月30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0〕582号),并于2012年5月8日一同通过我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平环验字〔2012〕61号);100T/D花生饼浸出生产线改造项目于2014年1月22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4〕68号),并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我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平环验〔2014〕92号);年产压榨花生油5万吨升级改造项目于2014年11月18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4〕427号),噪声和固体废弃物于2018年12月10日通过我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平环验〔2018〕17号);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及污水设备升级改造项目于2017年11月8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7〕166号),并于2018年7月3日完成了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年产2万吨花生油建设项目于2018年8月17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8〕160号),锅炉建设项目于2018年8月23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8〕167号),均于2019年2月15日完成了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现因发展需要,该公司拟利用现有闲置厂房进行改扩建(未建),总投资800万元,不新增占地面积,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主要建设小榨车间(2#)1座,并将原燃煤锅炉改造的17t/h生物质锅炉替换为15t/h生物质颗粒燃料锅炉,扩建项目建成后,年增产花生油20000吨,全厂年产花生油40000吨、压榨花生油50000吨、花生粕30000吨。生产工艺:花生米→验收→筛选→去石→色选→炒米→压榨→原油→过滤→检验→包装→产品。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锅炉定期排污水、软水制 (略) 政污水管网排至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南村)有限公司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化粪池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筛选、去石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6)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炒米、压榨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7)排放;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 炒炉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8)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相关标准。 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依托现有“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氧化镁法脱硫+亚氯酸钠氧化法脱硝”处理后,通过原有4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SO2、NOx、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相关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相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邻三城路一侧排放执行4类标准:≤70(昼)/55(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杂质及石子、不合格花生米、胚饼、除尘器集尘、滤渣、废过滤网、废反渗透膜、炉渣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联系电话: | *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 |
邮政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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