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梧州市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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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梧州市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 (略) 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将《 (略) 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略) 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方案


附件

(略) 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23〕345号)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 (略) 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标项目保证金的收取

(一)保证金收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摘抄自国家文件)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依据项目特性,自行选择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收取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各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推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逐步向非现金方式转变,降低企业保证金交易成本, (略) 场交易效率。

(二)保证金的委托管理。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平台和服务机构提供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服务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代退交易保证金有统一规定的除外。

(三)规范保证金交易担保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平台和服务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收取金额或比例、方式、收退时间、不予退还的情形等。

(四)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对政府投资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最大限度地降低投标人的交易成本。

(五)保证金提交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单等形式提交。积极推广电子保函,支持投标人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任何单位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平台和服务机构最迟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电子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书面合同签订后2日内须告知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平台和服务机构。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坚决纠治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的行为。

(二)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处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平台和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招标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以及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

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 (略) 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探索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 (略) 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免缴或少缴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的监管,对于提供虚假投标信用承诺的,视为作假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

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及时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是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方案的实施细则或具体措施,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安排、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以及发现的违规情况, (略) 发展改革委。市直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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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 (略) 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将《 (略) 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略) 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方案


附件

(略) 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23〕345号)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 (略) 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标项目保证金的收取

(一)保证金收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摘抄自国家文件)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依据项目特性,自行选择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收取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各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推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逐步向非现金方式转变,降低企业保证金交易成本, (略) 场交易效率。

(二)保证金的委托管理。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平台和服务机构提供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服务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代退交易保证金有统一规定的除外。

(三)规范保证金交易担保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平台和服务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收取金额或比例、方式、收退时间、不予退还的情形等。

(四)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对政府投资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最大限度地降低投标人的交易成本。

(五)保证金提交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单等形式提交。积极推广电子保函,支持投标人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任何单位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平台和服务机构最迟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电子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书面合同签订后2日内须告知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平台和服务机构。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坚决纠治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的行为。

(二)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处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平台和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招标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以及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

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 (略) 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探索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 (略) 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免缴或少缴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的监管,对于提供虚假投标信用承诺的,视为作假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

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及时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是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方案的实施细则或具体措施,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安排、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以及发现的违规情况, (略) 发展改革委。市直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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