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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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3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43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 (略)

法定代表人: 郎 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154AP5U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凤凰一街3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9日对重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取得了《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0〕119号),主要从事电动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共有4个生产车间(4号为电泳车间,5、8、9号为焊接车间)。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4号电泳车间没有生产,5、8、9号焊接车间正常生产,5、8号焊接车间共用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焊接废气在车间内散排,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 (略) 常务副总经理杨文彬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 (略) 常务副总经理杨文彬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9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9月1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 (略) 常务副总经理杨文彬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节选;

6、202 (略) 常务副总经理杨文彬提供的《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0〕119号);

7、202 (略) 常务副总经理杨文彬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非污许可登记回执》(登记编号:*MA6154AP5U001X);

证据1、2、3、4、5、6、7证明重 (略) 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7、202 (略) 常务副总经理杨文彬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 (略) 常务副总经理杨文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郎飞身份证复印件;

9、202 (略) 常务副总经理杨文彬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9月19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43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 (略)

法定代表人: 郎 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154AP5U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凤凰一街3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9日对重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取得了《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0〕119号),主要从事电动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共有4个生产车间(4号为电泳车间,5、8、9号为焊接车间)。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4号电泳车间没有生产,5、8、9号焊接车间正常生产,5、8号焊接车间共用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焊接废气在车间内散排,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 (略) 常务副总经理杨文彬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 (略) 常务副总经理杨文彬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9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9月1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 (略) 常务副总经理杨文彬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节选;

6、202 (略) 常务副总经理杨文彬提供的《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0〕119号);

7、202 (略) 常务副总经理杨文彬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非污许可登记回执》(登记编号:*MA6154AP5U001X);

证据1、2、3、4、5、6、7证明重 (略) 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7、202 (略) 常务副总经理杨文彬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 (略) 常务副总经理杨文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郎飞身份证复印件;

9、202 (略) 常务副总经理杨文彬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9月19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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