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西店镇20-4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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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西店镇20-4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宁海县西店镇20-43地 (略) 宁海县西店镇,甬临线以西,锦海花园东侧,地块占地面积约1393m2。地块原为 (略) 和宁海县年大五金厂部分厂区,未来拟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R2)。

1995年之前地块为农用地;后宁海县年大五金厂购得地块使用权并动工建厂,主要生产各类五金配件;2007年1月地块内成立 (略) ,主要生产手电筒;2017年6月宁海县年大五金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2020年10月土地被宁海县土地储备中心征收, (略) 搬离本地块;2021年1月前地块内建筑物全部拆除,完成净地,后地块一直未开发利用。目前地块内已长满杂草。

根据地块利用历史分析、周边区域分析。调查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以及邻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均可能会对本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本次初步调查在地块内共布置3个土壤采样点、3个地下水采样点;选取地块西北侧设置1个土壤对照点、1个地下对照点。本次场地环境调查共采集18个土壤样品(含2个现场平行样,2个外送质控样)、6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现场平行样,1个外送质控样)。本项目土壤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表1中45项基本项目、pH值、石油烃(C10-C40)、邻苯二*酸酯类(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邻苯二*酸*基苄基酯、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本项目地下水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表1中45项基本项目、pH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邻苯二*酸酯类(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邻苯二*酸*基苄基酯、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

土壤各检出因子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等相关标准筛选值。地下水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筛选值。

调查期间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以及人员访谈,难以排除本地块及周边地块存在的工业生产活动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产生的影响,并通过开展采样分析工作,进一步查明地块土壤污染状况,通过现场采样和实验结果分析表明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均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相关要求,可用于住宅用地(R2)使用。

附件:宁海县西店镇20-4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宁海县西店镇20-43地 (略) 宁海县西店镇,甬临线以西,锦海花园东侧,地块占地面积约1393m2。地块原为 (略) 和宁海县年大五金厂部分厂区,未来拟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R2)。

1995年之前地块为农用地;后宁海县年大五金厂购得地块使用权并动工建厂,主要生产各类五金配件;2007年1月地块内成立 (略) ,主要生产手电筒;2017年6月宁海县年大五金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2020年10月土地被宁海县土地储备中心征收, (略) 搬离本地块;2021年1月前地块内建筑物全部拆除,完成净地,后地块一直未开发利用。目前地块内已长满杂草。

根据地块利用历史分析、周边区域分析。调查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以及邻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均可能会对本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本次初步调查在地块内共布置3个土壤采样点、3个地下水采样点;选取地块西北侧设置1个土壤对照点、1个地下对照点。本次场地环境调查共采集18个土壤样品(含2个现场平行样,2个外送质控样)、6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现场平行样,1个外送质控样)。本项目土壤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表1中45项基本项目、pH值、石油烃(C10-C40)、邻苯二*酸酯类(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邻苯二*酸*基苄基酯、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本项目地下水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表1中45项基本项目、pH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邻苯二*酸酯类(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邻苯二*酸*基苄基酯、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

土壤各检出因子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等相关标准筛选值。地下水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筛选值。

调查期间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以及人员访谈,难以排除本地块及周边地块存在的工业生产活动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产生的影响,并通过开展采样分析工作,进一步查明地块土壤污染状况,通过现场采样和实验结果分析表明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均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相关要求,可用于住宅用地(R2)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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