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福建昇塑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管道生产制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福建昇塑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管道生产制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6月29日我局对福建 (略) 管道生产制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公告期限: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5日(7天)

联 系 人:审批股

电 话:0594-*

通讯地址: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 传真:059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管道生产制造迁建项目

建设单位

福建 (略)

建设地点

(略) 仙游县枫亭镇海安路266号

审批日期

2023年6月29日

批复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 (略) 管道生产制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

莆环审仙〔2023〕22号

审批意见

福建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管道生产制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略) 仙游县枫亭镇海安路266号, (略) (略) 的空置场地,场地占地面积为4000m2,年生产PE管3000t、PE钢丝管3000t、MPP管3000吨。配套破碎、挤出、造粒等工序,造粒工 (略) 产生的边角料及不合格品,不得从外部回收废塑料进行造粒生产。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二、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不排放生产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 (略) 政污水管网,由仙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项目挤出成型、造粒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非*烷总烃、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和表9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即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0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4.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建项目二级标准、表2中排放标准值,即厂界臭气浓度≤20(无量纲)、有组织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排气筒15米);排气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还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最高排放速率要求。废气排气筒高度应高于15米,且应高于半径200米距离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厂区内1h平均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规定的限值。

(三)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其余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VOCs年排放总量≤0.884吨。

  (六)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不得高于0.5Kg/t。

   四、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成后,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审核。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6月29日我局对福建 (略) 管道生产制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公告期限: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5日(7天)

联 系 人:审批股

电 话:0594-*

通讯地址: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 传真:059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管道生产制造迁建项目

建设单位

福建 (略)

建设地点

(略) 仙游县枫亭镇海安路266号

审批日期

2023年6月29日

批复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 (略) 管道生产制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

莆环审仙〔2023〕22号

审批意见

福建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管道生产制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略) 仙游县枫亭镇海安路266号, (略) (略) 的空置场地,场地占地面积为4000m2,年生产PE管3000t、PE钢丝管3000t、MPP管3000吨。配套破碎、挤出、造粒等工序,造粒工 (略) 产生的边角料及不合格品,不得从外部回收废塑料进行造粒生产。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二、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不排放生产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 (略) 政污水管网,由仙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项目挤出成型、造粒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非*烷总烃、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和表9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即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0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4.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建项目二级标准、表2中排放标准值,即厂界臭气浓度≤20(无量纲)、有组织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排气筒15米);排气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还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最高排放速率要求。废气排气筒高度应高于15米,且应高于半径200米距离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厂区内1h平均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规定的限值。

(三)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其余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VOCs年排放总量≤0.884吨。

  (六)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不得高于0.5Kg/t。

   四、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成后,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审核。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6月29日我局对福建 (略) 管道生产制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公告期限: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5日(7天)

联 系 人:审批股

电 话:0594-*

通讯地址: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 传真:059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管道生产制造迁建项目

建设单位

福建 (略)

建设地点

(略) 仙游县枫亭镇海安路266号

审批日期

2023年6月29日

批复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 (略) 管道生产制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

莆环审仙〔2023〕22号

审批意见

福建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管道生产制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略) 仙游县枫亭镇海安路266号, (略) (略) 的空置场地,场地占地面积为4000m2,年生产PE管3000t、PE钢丝管3000t、MPP管3000吨。配套破碎、挤出、造粒等工序,造粒工 (略) 产生的边角料及不合格品,不得从外部回收废塑料进行造粒生产。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二、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不排放生产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 (略) 政污水管网,由仙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项目挤出成型、造粒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非*烷总烃、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和表9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即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0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4.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建项目二级标准、表2中排放标准值,即厂界臭气浓度≤20(无量纲)、有组织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排气筒15米);排气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还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最高排放速率要求。废气排气筒高度应高于15米,且应高于半径200米距离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厂区内1h平均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规定的限值。

(三)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其余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VOCs年排放总量≤0.884吨。

  (六)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不得高于0.5Kg/t。

   四、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成后,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审核。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6月29日我局对福建 (略) 管道生产制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公告期限: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5日(7天)

联 系 人:审批股

电 话:0594-*

通讯地址: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 传真:059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管道生产制造迁建项目

建设单位

福建 (略)

建设地点

(略) 仙游县枫亭镇海安路266号

审批日期

2023年6月29日

批复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 (略) 管道生产制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

莆环审仙〔2023〕22号

审批意见

福建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管道生产制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略) 仙游县枫亭镇海安路266号, (略) (略) 的空置场地,场地占地面积为4000m2,年生产PE管3000t、PE钢丝管3000t、MPP管3000吨。配套破碎、挤出、造粒等工序,造粒工 (略) 产生的边角料及不合格品,不得从外部回收废塑料进行造粒生产。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二、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不排放生产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 (略) 政污水管网,由仙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项目挤出成型、造粒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非*烷总烃、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和表9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即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0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4.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建项目二级标准、表2中排放标准值,即厂界臭气浓度≤20(无量纲)、有组织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排气筒15米);排气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还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最高排放速率要求。废气排气筒高度应高于15米,且应高于半径200米距离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厂区内1h平均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规定的限值。

(三)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其余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VOCs年排放总量≤0.884吨。

  (六)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不得高于0.5Kg/t。

   四、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成后,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审核。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