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
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要求,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 (略) 于2023年10月8日 (略) 主持召开了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建设单位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 (略) ,方案编制单位内蒙古恒禹 (略)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单位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 (略)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内蒙古澜禹 (略) 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内蒙古博禹 (略) 等单位的代表及特邀专家,共计10人。会议成立了验收组(名单附后)。验收会议前,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提交了《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提交了《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提交了《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上述报告为此次验收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会前,验收组成员检查了工程现场,会上,验收组查看了技术及影像资料,听取了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关于监理、监测工作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了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意见。
(一)项目概况
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矿区位 (略) 武川县哈拉合少乡,行政隶属哈拉合少乡管辖。东距武川县可镇约70km, (略) 市区约120km。呼市一武川一固阳县公路由矿区南部通过,到矿区有简易道路相连,可通行汽车,交通条件较为便利。
中梁首府建设项目属新建建设生产类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94hm2,全部为永久占地,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
本工程共动用土石方总量0.98万m3,其中挖方0.98万m3,弃方0.98万m3,全部弃于新设置的废石场。改建期共动用土石方总量0.06万m3,其中挖方0.06万m3,弃方0.06万m3。
本工程于2012年4月开工建设,于2012年9月底完工,工程建设期6个月。工程总投资为15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0万元。由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 (略) 投资并运营管理。
(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情况
2012年11月27日, (略)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以武水发【2012】69号文件对《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予以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94公顷,批复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为50.98万元。
(三)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情况
2023年3月,建设单位委托内蒙古恒禹 (略) 进行了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并于2023年3月15日以川磊【2023】17号文对《关于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报告复函》进行了批复。
(四)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2023年3月,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 (略) 委托内蒙古恒禹 (略) 承担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编制完成了《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监测报告主要结论为: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布设的位置、类型、数量基本符合实际的防护需求,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正常,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措施已落实到位,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至,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4.04%,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0.8,渣土防护率达到97.1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3.18%,林草覆盖率达到23.05%。各项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的目标值。
(五)验收报告编制情况和主要结论
2023年3月,受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 (略) 委托,内蒙古博禹 (略) 编制完成了《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主要结论为: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水土保持法定程序基本完整;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了水土保持措施,质量总体合格,水土保持设施运行基本正常;水土保持后续管理维护责任落实。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具备验收条件。
(六)验收结论
综上所述,验收组认为: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足额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防治任务,措施体系布局合理,发挥了防治水土流失的作用;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总体合格,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确定的目标值。控制和减少了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运行期间的管理维护责任落实,符合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七)后续管护要求
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
建设单位: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 (略)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内蒙古博禹 (略)
监测单位:内蒙古恒禹 (略)
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 (略) /武川县
备注: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要求,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 (略) 于2023年10月8日 (略) 主持召开了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建设单位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 (略) ,方案编制单位内蒙古恒禹 (略)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单位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 (略)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内蒙古澜禹 (略) 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内蒙古博禹 (略) 等单位的代表及特邀专家,共计10人。会议成立了验收组(名单附后)。验收会议前,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提交了《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提交了《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提交了《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上述报告为此次验收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会前,验收组成员检查了工程现场,会上,验收组查看了技术及影像资料,听取了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关于监理、监测工作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了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意见。
(一)项目概况
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矿区位 (略) 武川县哈拉合少乡,行政隶属哈拉合少乡管辖。东距武川县可镇约70km, (略) 市区约120km。呼市一武川一固阳县公路由矿区南部通过,到矿区有简易道路相连,可通行汽车,交通条件较为便利。
中梁首府建设项目属新建建设生产类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94hm2,全部为永久占地,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
本工程共动用土石方总量0.98万m3,其中挖方0.98万m3,弃方0.98万m3,全部弃于新设置的废石场。改建期共动用土石方总量0.06万m3,其中挖方0.06万m3,弃方0.06万m3。
本工程于2012年4月开工建设,于2012年9月底完工,工程建设期6个月。工程总投资为15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0万元。由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 (略) 投资并运营管理。
(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情况
2012年11月27日, (略)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以武水发【2012】69号文件对《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予以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94公顷,批复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为50.98万元。
(三)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情况
2023年3月,建设单位委托内蒙古恒禹 (略) 进行了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并于2023年3月15日以川磊【2023】17号文对《关于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报告复函》进行了批复。
(四)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2023年3月,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 (略) 委托内蒙古恒禹 (略) 承担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编制完成了《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监测报告主要结论为: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布设的位置、类型、数量基本符合实际的防护需求,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正常,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措施已落实到位,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至,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4.04%,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0.8,渣土防护率达到97.1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3.18%,林草覆盖率达到23.05%。各项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的目标值。
(五)验收报告编制情况和主要结论
2023年3月,受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 (略) 委托,内蒙古博禹 (略) 编制完成了《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绿岩矿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主要结论为: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水土保持法定程序基本完整;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了水土保持措施,质量总体合格,水土保持设施运行基本正常;水土保持后续管理维护责任落实。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具备验收条件。
(六)验收结论
综上所述,验收组认为: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足额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防治任务,措施体系布局合理,发挥了防治水土流失的作用;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总体合格,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确定的目标值。控制和减少了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运行期间的管理维护责任落实,符合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七)后续管护要求
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
建设单位:内蒙古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川磊 (略)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内蒙古博禹 (略)
监测单位:内蒙古恒禹 (略)
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 (略) /武川县
备注: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