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6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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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6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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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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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 (略) 年产各类纺织面料1500万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3〕138号

2023年9月1日

[2023]138号 (略)

2

关于 (略) 年产化纤布2000万米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3〕139号

2023年9月1日

[2023]139号 (略)

3

关于浙江兆新 (略) 年产各类纺织面料6700万米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3〕140号

2023年9月1日

[2023]140号浙江兆新 (略)

4

关于鑫凯(长兴) (略) 年产环保处理设备20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3〕141号

2023年9月1日

[2023]141号鑫凯(长兴) (略)

5

关于长兴 (略) 年产特种耐火制品16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3〕142号

2023年9月1日

[2023]142号长兴 (略)

6

关于长兴鑫茂耐火材料厂年产特种耐火砖15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3〕143号

2023年9月1日

[2023]143号长兴鑫茂耐火材料厂

7

关于长兴县云翔纸箱厂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3〕144号

2023年9月1日

[2023]144号长兴县云翔纸箱厂

8

关于湖州长兴500kV变电站22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3〕145号

2023年9月6日

[2023]145号湖州长兴500kV变电站220kV送出工程审批意见

9

关于湖州长兴古城110kV变电站第三台主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3〕146号

2023年9月6日

[2023]146号湖州长兴古城110kV变电站第三台主变扩建工程审批意见

公告时间: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1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55157-34-长兴分局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1

关于 (略) 年产各类纺织面料1500万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3〕138号

2023年9月1日

[2023]138号 (略)

2

关于 (略) 年产化纤布2000万米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3〕139号

2023年9月1日

[2023]139号 (略)

3

关于浙江兆新 (略) 年产各类纺织面料6700万米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3〕140号

2023年9月1日

[2023]140号浙江兆新 (略)

4

关于鑫凯(长兴) (略) 年产环保处理设备20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3〕141号

2023年9月1日

[2023]141号鑫凯(长兴) (略)

5

关于长兴 (略) 年产特种耐火制品16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3〕142号

2023年9月1日

[2023]142号长兴 (略)

6

关于长兴鑫茂耐火材料厂年产特种耐火砖15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3〕143号

2023年9月1日

[2023]143号长兴鑫茂耐火材料厂

7

关于长兴县云翔纸箱厂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3〕144号

2023年9月1日

[2023]144号长兴县云翔纸箱厂

8

关于湖州长兴500kV变电站22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3〕145号

2023年9月6日

[2023]145号湖州长兴500kV变电站220kV送出工程审批意见

9

关于湖州长兴古城110kV变电站第三台主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长环建〔2023〕146号

2023年9月6日

[2023]146号湖州长兴古城110kV变电站第三台主变扩建工程审批意见

公告时间: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1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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