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2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2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42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永 (略)
法定代表人:齐正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Q
地 址: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永钢村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 (略) 永 (略) 无碱玻璃球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 (略)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永钢村,成立于2006年7月28日,法定代表人是齐正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Q,主要从事玻璃棉、无碱玻璃球生产、销售;现场检查时, (略) 永 (略) 无碱玻璃球生产项目正常生产,使用天燃气作为燃料,设计年生产无碱玻璃球20000吨,实际年生产无碱玻璃球10000吨,平均每天生产无碱玻璃球34吨;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石英砂、硼镁矿)—搅拌—融化—成型—无碱玻璃球(产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9月1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88号显示, (略) 永 (略) 氮氧化物废气浓度为1060mg/m3,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表1,氮氧化物超标0.51倍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规定,已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14日对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9月1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9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9月14日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3年9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88号;
6、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废气采样原始记录;
证据1、2、3、4、5、 (略) 永 (略)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事实。
7、2023年9月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8、2023年9月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提供的 (略) 永 (略)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3年9月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9证明违法 (略) 永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永 (略) :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42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永 (略)
法定代表人:齐正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Q
地 址: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永钢村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 (略) 永 (略) 无碱玻璃球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 (略)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永钢村,成立于2006年7月28日,法定代表人是齐正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Q,主要从事玻璃棉、无碱玻璃球生产、销售;现场检查时, (略) 永 (略) 无碱玻璃球生产项目正常生产,使用天燃气作为燃料,设计年生产无碱玻璃球20000吨,实际年生产无碱玻璃球10000吨,平均每天生产无碱玻璃球34吨;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石英砂、硼镁矿)—搅拌—融化—成型—无碱玻璃球(产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9月1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88号显示, (略) 永 (略) 氮氧化物废气浓度为1060mg/m3,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表1,氮氧化物超标0.51倍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规定,已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14日对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9月1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9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9月14日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3年9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88号;
6、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废气采样原始记录;
证据1、2、3、4、5、 (略) 永 (略)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事实。
7、2023年9月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8、2023年9月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提供的 (略) 永 (略)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3年9月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9证明违法 (略) 永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永 (略) :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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