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屯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北屯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行为, (略) 管理局起草了《 (略) 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 公示时间
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16日
二、 公示方式
网上公式: (略) 政府网站
三、 反馈意见的方式及有效时间
1. *@*63.com
2. 电话意见请致电:0906-*
(请留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以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3. 反馈意见的有效时间:公示期内
联系人:王磊磊 联系电话:0906-*
附件: (略) 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略) 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法律规章,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在经 (略) 道路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上利用以下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办法。
(一)利用公共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 (略) 空间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布幅、绘画、汽球、拱门、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 (略)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主管部门。 (略) (略) 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略) (略) 财政局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第二章 运作方式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对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略) 政公共资源,其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第六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运营权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七条 现有的户外广告设施批准期满后,统一纳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范围。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八条 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 (略) 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资源使用协议》并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广告内容 (略) 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略) 管理局负责开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取得经营权的户外广告经营者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书》按规定进行缴费。
第十条 (略) 管理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经营者提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书》银行回执单办理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有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略) 管理局按照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户外广告设施经检测仍能保证安全正常使用的,原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下期使用权时,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可与取得下期使用权的所有人协商转让,未达成转让协议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后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施。
第十三条 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略) 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 (略) 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后,国家出台新的征收办法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
为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行为, (略) 管理局起草了《 (略) 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 公示时间
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16日
二、 公示方式
网上公式: (略) 政府网站
三、 反馈意见的方式及有效时间
1. *@*63.com
2. 电话意见请致电:0906-*
(请留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以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3. 反馈意见的有效时间:公示期内
联系人:王磊磊 联系电话:0906-*
附件: (略) 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略) 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法律规章,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在经 (略) 道路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上利用以下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办法。
(一)利用公共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 (略) 空间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布幅、绘画、汽球、拱门、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 (略)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主管部门。 (略) (略) 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略) (略) 财政局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第二章 运作方式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对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略) 政公共资源,其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第六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运营权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七条 现有的户外广告设施批准期满后,统一纳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范围。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八条 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 (略) 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资源使用协议》并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广告内容 (略) 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略) 管理局负责开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取得经营权的户外广告经营者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书》按规定进行缴费。
第十条 (略) 管理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经营者提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书》银行回执单办理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有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略) 管理局按照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户外广告设施经检测仍能保证安全正常使用的,原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下期使用权时,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可与取得下期使用权的所有人协商转让,未达成转让协议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后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施。
第十三条 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略) 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 (略) 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后,国家出台新的征收办法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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