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城北八条道路征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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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市城北八条道路征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库政征补告〔202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伊西哈拉镇科克社区、龟兹一社区、龟兹二社区、托万比加克村、喀克其村、玉斯屯村范围内,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7.378公顷(710.6646亩),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 (略) 人民政 (略) 政道路用地,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略) 伊西哈拉镇科克社区、龟兹一社区、龟兹二社区、托万比加克村、喀克其村、玉斯屯村等六个村集体所有土地47.378公顷(710.6646亩)。其中:农用地44.898公顷(673.4682亩),建设用地2.48公顷(37.1964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库政办函〔2020〕9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库车县农用征地收补偿标准》(库政办发〔2017〕37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对象为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该项目安置方式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安置、农业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14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9月16日-2023年10月15日。本 (略) 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异议反馈。拟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采用实名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形式在本公告期内 (略) 自然资源局。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组织听证。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略)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补偿登记。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 (略) 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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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政征补告〔202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伊西哈拉镇科克社区、龟兹一社区、龟兹二社区、托万比加克村、喀克其村、玉斯屯村范围内,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7.378公顷(710.6646亩),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 (略) 人民政 (略) 政道路用地,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略) 伊西哈拉镇科克社区、龟兹一社区、龟兹二社区、托万比加克村、喀克其村、玉斯屯村等六个村集体所有土地47.378公顷(710.6646亩)。其中:农用地44.898公顷(673.4682亩),建设用地2.48公顷(37.1964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库政办函〔2020〕9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库车县农用征地收补偿标准》(库政办发〔2017〕37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对象为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该项目安置方式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安置、农业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14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9月16日-2023年10月15日。本 (略) 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异议反馈。拟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采用实名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形式在本公告期内 (略) 自然资源局。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组织听证。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略)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补偿登记。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 (略) 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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