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V标项目经理部临时用地工程
发送至邮箱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V标项目经理部临时用地工程
无标题文档
上 海 市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沪崇地临(2023)EB* | 根据《 (略) 城乡规划条例》,经审核,本建设用地项目符合规定要求,准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特此发证 | 发证机关: (略) 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日 期:** | | | | 用 地 单 位(个人) | 中 (略) | 用地项目名称 |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V标项目经理部临时用地工程 | 用 地 位 置 | 崇明区庙镇东至池塘,南至池塘,西至项目部,北至堆土点 | 用 地 面 积 | 16543.3 | 用 地 性 质 | | 附件及附图名称: 1、《关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编号:沪崇规划资源许临地〔2023〕21号)一份。 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一份。 |
遵守事项: | 一、本证是城乡规划区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临时用地的法律凭证。 二、凡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更。 四、本证附图、附件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临时占用的土地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六、取得本证后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申请延续本证有效期。届时未申请延期的,本证即行失效。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七、本证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二年。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 | | |
无标题文档
上 海 市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沪崇地临(2023)EB* | 根据《 (略) 城乡规划条例》,经审核,本建设用地项目符合规定要求,准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特此发证 | 发证机关: (略) 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日 期:** | | | | 用 地 单 位(个人) | 中 (略) | 用地项目名称 |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V标项目经理部临时用地工程 | 用 地 位 置 | 崇明区庙镇东至池塘,南至池塘,西至项目部,北至堆土点 | 用 地 面 积 | 16543.3 | 用 地 性 质 | | 附件及附图名称: 1、《关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编号:沪崇规划资源许临地〔2023〕21号)一份。 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一份。 |
遵守事项: | 一、本证是城乡规划区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临时用地的法律凭证。 二、凡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更。 四、本证附图、附件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临时占用的土地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六、取得本证后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申请延续本证有效期。届时未申请延期的,本证即行失效。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七、本证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二年。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 | | |
73
查看详情》
招投标大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