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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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2023-00064
文号
张环高罚字〔2023〕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略) 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生成日期
2023-09-21 14:30:00
是否有效

当事人名称:甘肃陇康源有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4N5571Y

地址:高台县南华工业园

负责人:栗光明

我局于2023年6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在厂区内西侧、干式发酵库西北侧露天堆存部分原料牛羊粪、污泥、砂土及沼渣混合物,周边有粉尘散落,未按照环评要求采取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该公司日产2万立方米生物天然气及有机肥生态循环利用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高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经《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存贮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 (略) 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地址:高台县城关镇湿地新区)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 (略) 滨河新 (略) 司法局1305室),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高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

索引号
*/2023-00064
文号
张环高罚字〔2023〕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略) 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生成日期
2023-09-21 14:30:00
是否有效

当事人名称:甘肃陇康源有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4N5571Y

地址:高台县南华工业园

负责人:栗光明

我局于2023年6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在厂区内西侧、干式发酵库西北侧露天堆存部分原料牛羊粪、污泥、砂土及沼渣混合物,周边有粉尘散落,未按照环评要求采取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该公司日产2万立方米生物天然气及有机肥生态循环利用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高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经《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存贮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 (略) 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地址:高台县城关镇湿地新区)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 (略) 滨河新 (略) 司法局1305室),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高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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