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城区供水增量提质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主城区供水增量提质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略)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主城区供水增量提质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项目代码:2201-*-04-05-*) (略) 咸安区横沟桥镇和双溪桥镇,起点杨林闸(取水泵房处),终点净水厂处。工程总占地面积为89.2hm2,其中永久占地2.01hm2,临时占地87.19h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水源工程、输水管线工程及净水厂工程三部分。项目总挖方87.98万m3,总填方87.44万m3,无借方,余方0.54万m3。工程于2022年10月开工,计划2024年11月底完工,总工期26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89.2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89.2hm2;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3027.11t,新增水土流失量2870.48t。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本项目已开工建设,截止《报告书》编制时,项目已开工11个月。本工程已实施表土剥离及回覆、土地平整、土地复耕、种植植物等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水土流失对项目区外的影响,但需要补充各防治分区临时防护措施及后期占用土地的植被恢复措施。
1.管道作业带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及回覆、土地平整、土地复耕、种植植物等措施;同意方案新增临时苫盖7.89hm2、袋装土拦挡及拆除1041m3。
2.河流穿越区: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表土剥离及回覆、种植植物等措施;同意方案新增临时苫盖200m2。
3.道路穿越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及回覆、种植植物等措施;同意方案新增临时苫盖措施7600m2。
4.施工便道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及回覆、土地平整、土地复耕、种植植物等措施;同意方案新增临时苫盖3.28hm2。
5.净水厂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雨水管网、景观绿化、车辆冲洗措施;同意方案新增临时苫盖2700m2。
6.弃渣场区:同意方案新增砖砌排水沟170m、砖砌沉沙池2座、挡渣墙170m、播撒草籽2100m2、种植杉木233棵、临时苫盖2100m2。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本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面积为89.2hm2,监测时段为2022年10月至2025年12月(共39个月),其中前期(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已实施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采取调查法进行补充。水土保持监测点共布设7处,其中管道作业带区、河流穿越区、道路穿越区、施工便道区、净水厂区各1处,弃渣场区2处。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包括项目区扰动土地情况、取土弃土情况、水土流失情况、水土保持措施等。监测方法采用调查法、定位监测法、遥感监测、无人机监测等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691.57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投资382.94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投资308.63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并向国家税 (略) 咸安区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3.66万元。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水利和湖泊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 (略) 水利和湖泊局审批。
(六)按照《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 (略) 水利和湖泊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略) 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9月28日
(略)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主城区供水增量提质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项目代码:2201-*-04-05-*) (略) 咸安区横沟桥镇和双溪桥镇,起点杨林闸(取水泵房处),终点净水厂处。工程总占地面积为89.2hm2,其中永久占地2.01hm2,临时占地87.19h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水源工程、输水管线工程及净水厂工程三部分。项目总挖方87.98万m3,总填方87.44万m3,无借方,余方0.54万m3。工程于2022年10月开工,计划2024年11月底完工,总工期26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89.2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89.2hm2;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3027.11t,新增水土流失量2870.48t。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本项目已开工建设,截止《报告书》编制时,项目已开工11个月。本工程已实施表土剥离及回覆、土地平整、土地复耕、种植植物等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水土流失对项目区外的影响,但需要补充各防治分区临时防护措施及后期占用土地的植被恢复措施。
1.管道作业带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及回覆、土地平整、土地复耕、种植植物等措施;同意方案新增临时苫盖7.89hm2、袋装土拦挡及拆除1041m3。
2.河流穿越区: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表土剥离及回覆、种植植物等措施;同意方案新增临时苫盖200m2。
3.道路穿越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及回覆、种植植物等措施;同意方案新增临时苫盖措施7600m2。
4.施工便道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及回覆、土地平整、土地复耕、种植植物等措施;同意方案新增临时苫盖3.28hm2。
5.净水厂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雨水管网、景观绿化、车辆冲洗措施;同意方案新增临时苫盖2700m2。
6.弃渣场区:同意方案新增砖砌排水沟170m、砖砌沉沙池2座、挡渣墙170m、播撒草籽2100m2、种植杉木233棵、临时苫盖2100m2。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本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面积为89.2hm2,监测时段为2022年10月至2025年12月(共39个月),其中前期(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已实施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采取调查法进行补充。水土保持监测点共布设7处,其中管道作业带区、河流穿越区、道路穿越区、施工便道区、净水厂区各1处,弃渣场区2处。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包括项目区扰动土地情况、取土弃土情况、水土流失情况、水土保持措施等。监测方法采用调查法、定位监测法、遥感监测、无人机监测等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691.57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投资382.94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投资308.63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并向国家税 (略) 咸安区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3.66万元。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水利和湖泊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 (略) 水利和湖泊局审批。
(六)按照《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 (略) 水利和湖泊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略) 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9月28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