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扶绥县昌平乡木民北矿区石灰岩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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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扶绥县昌平乡木民北矿区石灰岩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23号

关于广西扶绥县昌平乡木民北矿区石灰岩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23号))
2023-10-08 16:37 来源: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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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报来的《广西扶绥县昌平乡木民北矿区石灰岩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昌平乡230°方位,直距约1.4公里的木民村西北处,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1分21.757秒,北纬22度41分22.032秒。项目开采方式为露天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开采标高+258.10米~+90米,矿权范围面积*平方米,可利用石灰岩矿资源量29550.62万吨,矿山服务年限30年(含基建期1.4年),年采矿规模为980万吨石灰岩矿,对石灰岩矿进行加工,年产水泥用灰岩49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490万吨。主体工程包括开采区、工业场地;储运工程包括皮带廊道、排土场;辅助工程包括办公生活区、给排水、供电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32000万元,环保投资290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0.91%。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破碎站粉尘。在投料口设置喷雾降尘设备,矿石加工场破碎和筛分设备全部采用钢板封闭运行,分别在各个破碎筛分设备的上方设置集气罩,共设置8台布袋除尘器,粉尘经负压收集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8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

2.开采作业过程洒水降尘,工作面设置雾炮机雾化降尘;运输过程采取密闭传送,运输车辆进出场清洗,严禁带泥上路;矿区道路定时洒水降尘,加强道路清扫;排土场四周设置挡土墙,采用洒水加湿抑尘;物料堆存须搭设厂棚或加盖篷布;加强厂区绿化。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工业场地破碎站和排土场四周建设截排水沟,将初期雨水导向雨水沉淀池中,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车辆及设备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及车辆冲洗,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得外排。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剥离表土、沉淀池底泥暂存于排土场,用于后期绿化复垦,不得随意存放、丢弃;废渣用于修筑道路和平整场地;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作为产品外售用于水泥生产;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运至附近村屯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使用原包装桶密闭储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场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按照开采范围、开采方式进行开采;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边坡管理,场区四周设置截排水沟;采取工程防护与绿化结合防止水土流失;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复垦,矿山服务期满后,及时恢复植被。

(六)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七)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项目生活污水用于周边林地、农地消纳要取得地块所有者同意,与周边公众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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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8 16:37 来源: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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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报来的《广西扶绥县昌平乡木民北矿区石灰岩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昌平乡230°方位,直距约1.4公里的木民村西北处,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1分21.757秒,北纬22度41分22.032秒。项目开采方式为露天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开采标高+258.10米~+90米,矿权范围面积*平方米,可利用石灰岩矿资源量29550.62万吨,矿山服务年限30年(含基建期1.4年),年采矿规模为980万吨石灰岩矿,对石灰岩矿进行加工,年产水泥用灰岩49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490万吨。主体工程包括开采区、工业场地;储运工程包括皮带廊道、排土场;辅助工程包括办公生活区、给排水、供电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32000万元,环保投资290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0.91%。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破碎站粉尘。在投料口设置喷雾降尘设备,矿石加工场破碎和筛分设备全部采用钢板封闭运行,分别在各个破碎筛分设备的上方设置集气罩,共设置8台布袋除尘器,粉尘经负压收集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8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

2.开采作业过程洒水降尘,工作面设置雾炮机雾化降尘;运输过程采取密闭传送,运输车辆进出场清洗,严禁带泥上路;矿区道路定时洒水降尘,加强道路清扫;排土场四周设置挡土墙,采用洒水加湿抑尘;物料堆存须搭设厂棚或加盖篷布;加强厂区绿化。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工业场地破碎站和排土场四周建设截排水沟,将初期雨水导向雨水沉淀池中,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车辆及设备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及车辆冲洗,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得外排。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剥离表土、沉淀池底泥暂存于排土场,用于后期绿化复垦,不得随意存放、丢弃;废渣用于修筑道路和平整场地;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作为产品外售用于水泥生产;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运至附近村屯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使用原包装桶密闭储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场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按照开采范围、开采方式进行开采;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边坡管理,场区四周设置截排水沟;采取工程防护与绿化结合防止水土流失;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复垦,矿山服务期满后,及时恢复植被。

(六)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七)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项目生活污水用于周边林地、农地消纳要取得地块所有者同意,与周边公众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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