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米东区长山子镇碱梁村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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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米东区长山子镇碱梁村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米东区农业农村局:

你单位于2023年9月13日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米东区长山子镇碱梁村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已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如有不宜公开信息内容的,还须提供删减后的电子版PDF格式原件1份)。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投资1430万元(环保投资169万), (略) 米东区长山子镇碱梁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7′2.725″,北纬44°2′48.936″)建设养殖小区项目。项目区北侧160米处为养殖小区,东侧为空地,东南侧20米处 (略) 米东区大田黄牛养殖经济合作社草料棚,南侧为空地,西侧分布有树林带和蔬菜地。项目占地面积为38275平方米,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饲料库1座、养殖圈舍15座,隔离圈舍1座、青贮池2座、堆粪场1座、看护房1座、场内沥青道路1170米,草料堆场1处、100立方米化粪池1座,并配套建设危废昝存间、消毒池、消毒室、大门、安全填埋井、围墙、给排水等基础设施。项目以规模化养殖为主,年存栏育肥牛1500头,出栏3000头;年存栏育肥羊1000头,出栏2000头。项目采用干清粪的养殖方式,圈舍采用垫草垫料吸附粪污,养殖区不需供暖,看护室采用电采暖。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待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米东区农业农村局:

你单位于2023年9月13日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米东区长山子镇碱梁村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已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如有不宜公开信息内容的,还须提供删减后的电子版PDF格式原件1份)。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投资1430万元(环保投资169万), (略) 米东区长山子镇碱梁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7′2.725″,北纬44°2′48.936″)建设养殖小区项目。项目区北侧160米处为养殖小区,东侧为空地,东南侧20米处 (略) 米东区大田黄牛养殖经济合作社草料棚,南侧为空地,西侧分布有树林带和蔬菜地。项目占地面积为38275平方米,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饲料库1座、养殖圈舍15座,隔离圈舍1座、青贮池2座、堆粪场1座、看护房1座、场内沥青道路1170米,草料堆场1处、100立方米化粪池1座,并配套建设危废昝存间、消毒池、消毒室、大门、安全填埋井、围墙、给排水等基础设施。项目以规模化养殖为主,年存栏育肥牛1500头,出栏3000头;年存栏育肥羊1000头,出栏2000头。项目采用干清粪的养殖方式,圈舍采用垫草垫料吸附粪污,养殖区不需供暖,看护室采用电采暖。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待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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