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科圣庭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新建医学检验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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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科圣庭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新建医学检验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顺义区金 (略) 2号楼6层605、606、607室(天竺综合保税区)
公示时间:2023-10-13
受理时间:2023-09-2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本项目不设食堂、锅炉等,气态污染物为检验实验过程中样品制备使用无水*醇产生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本项目实验过程产生废气的工序均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废气微负压收集后,经1套设计风量为1100m3/h净化设备(UV光氧+活性炭吸附净化设备)处理后,通过同一层通风口(位于实验室东北侧)有组织排放,排放口高约24米。2、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和实验室废水,实验室废水经过北京首科高达医 (略)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园区化粪池,经化粪池沉淀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首都 (略) 东污水厂处理。3、本项目主要噪声为废气处理风机、排风风机(项目范围内两台)、空调外机噪声,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措施、平面布置设计时尽量将噪声源分散布置,并远离边界、设备风机位于室内吊顶内,空调外机安装在建筑内部,有出风口,均采用基础减振、减震垫等降噪措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是设备运行噪声维持在最低水平,噪声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4、 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物(外包装物)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本项目产生的废实验器材(废口罩、手套等、废枪头、吸管、离心管、PCR管等)、废试剂瓶、废液(配制试剂废液)、一次清洗废水、废样本、废样本采集管、废试剂盒、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滤芯均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废实验耗材、废液、一次清洗废水、废样本、废样本采集管、废试剂盒等均在灭菌室中灭菌后与其他危险废物一起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在危废间暂存,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王云飞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东方博环(北京) (略)
审批部门: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顺义区复 (略)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首科圣庭医 (略)

建设地点: (略) 顺义区金 (略) 2号楼6层605、606、607室(天竺综合保税区)
公示时间:2023-10-13
受理时间:2023-09-2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本项目不设食堂、锅炉等,气态污染物为检验实验过程中样品制备使用无水*醇产生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本项目实验过程产生废气的工序均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废气微负压收集后,经1套设计风量为1100m3/h净化设备(UV光氧+活性炭吸附净化设备)处理后,通过同一层通风口(位于实验室东北侧)有组织排放,排放口高约24米。2、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和实验室废水,实验室废水经过北京首科高达医 (略)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园区化粪池,经化粪池沉淀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首都 (略) 东污水厂处理。3、本项目主要噪声为废气处理风机、排风风机(项目范围内两台)、空调外机噪声,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措施、平面布置设计时尽量将噪声源分散布置,并远离边界、设备风机位于室内吊顶内,空调外机安装在建筑内部,有出风口,均采用基础减振、减震垫等降噪措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是设备运行噪声维持在最低水平,噪声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4、 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物(外包装物)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本项目产生的废实验器材(废口罩、手套等、废枪头、吸管、离心管、PCR管等)、废试剂瓶、废液(配制试剂废液)、一次清洗废水、废样本、废样本采集管、废试剂盒、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滤芯均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废实验耗材、废液、一次清洗废水、废样本、废样本采集管、废试剂盒等均在灭菌室中灭菌后与其他危险废物一起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在危废间暂存,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王云飞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东方博环(北京) (略)
审批部门: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顺义区复 (略)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首科圣庭医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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