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关于浙江其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无水乙醇、1000吨试剂乙醇及1万吨消毒乙醇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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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关于浙江其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无水乙醇、1000吨试剂乙醇及1万吨消毒乙醇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浙江其 (略) 年产5万吨无水*醇、1000吨试剂*醇及1万吨消毒*醇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智造建〔2023〕50号

时间:2023年10月9日

原文链接:衢环智造建〔2023〕50号浙江其 (略) 年产5万吨无水*醇、1000吨试剂*醇及1万吨消毒*醇用品项目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名称:关于浙江其 (略) 年产5万吨无水*醇、1000吨试剂*醇及1万吨消毒*醇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智造建〔2023〕50号

时间:2023年10月9日

原文链接:衢环智造建〔2023〕50号浙江其 (略) 年产5万吨无水*醇、1000吨试剂*醇及1万吨消毒*醇用品项目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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