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森豪建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审批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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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森豪建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审批后公示

  惠市环(龙门)建〔2023〕30号

   (略) 森豪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森豪 (略) :

  送来《 (略) 森豪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项 (略) 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水南派现有厂房,中心坐标为东经113°59"36.139",北纬23°28"7.294",占地面积13913平方米,建筑面积5613 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维护加工服务,年维护加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000 t(其中,粉末喷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2000 t,浸漆涂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3000 t)。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总投资的15%,劳动定员10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根据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分析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 (略) 森豪 (略) 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须合理安排生产区布局,应采用负压封闭式生产车间,并科学加强抽排换气。

  1、项目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引至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喷粉工序须在密闭区间(喷粉房)内进行,粉喷过程中部分未附着的粉末涂料须经“滤芯回收装置”进行回收处理,对未能回收的粉尘须设置集气罩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5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粉尘颗粒物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2、项目固化、调漆、浸漆、晾干工序均须在密闭区间(固化室、浸漆房)内进行。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总VOCS)经集气设施负压收集,引至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1#)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5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的排气筒(2#)达标排放;调漆、浸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总VOCS)经集气设施负压收集,引至另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处理后,一并通过排气筒(2#)达标排放。总VOC排放须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3、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少量逸散臭气应通过提高废气收集率、加强生产区间密闭和负压抽排通风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臭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4、项目固化工序采用的固化炉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固化炉燃烧废气与固化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一同经集气设施负压收集,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1#)处理后,一并通过排气筒(2#)达标排放。燃烧废气(烟尘、SO2、NOX)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同时烟色林格曼黑度不得大于1级。

  综上,本项目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科学规范,尽最大程度远离周边敏感点。有关工序、污染防治设备与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严格落实(下表)对应关系,不得私自增改排放口(排气筒)。

工序

污染防治设备(编号)

排气筒(编号)

喷粉工序

滤芯回收装置回收+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

排气筒(1#)

固化工序

集气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1#)

排气筒(2#)

调漆、浸漆、晾干工序

集气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

排气筒(2#)

固化炉燃烧供热

集气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1#)

排气筒(2#)

  (二)建设单位应完善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政管网排至龙门县麻榨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通过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回收的树脂粉末、布袋收集的粉尘等,均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回收的树脂粉末回用于喷粉工序);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废滤芯、废机油及其容器、含油废抹布和废手套、浸漆池废漆渣,须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消防、危险废物洒漏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六)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NOX≤0.0024t/a,

  总VOCs≤0.3432t/a(含无组织排放量)。VOCs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双倍削减替代,来源为龙 (略) 产业结构升级(关闭)的VOCs削减量中取得。运营期间,项目应制定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每年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相关核定为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建成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项目的性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


  惠市环(龙门)建〔2023〕30号

   (略) 森豪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森豪 (略) :

  送来《 (略) 森豪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项 (略) 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水南派现有厂房,中心坐标为东经113°59"36.139",北纬23°28"7.294",占地面积13913平方米,建筑面积5613 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维护加工服务,年维护加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000 t(其中,粉末喷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2000 t,浸漆涂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3000 t)。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总投资的15%,劳动定员10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根据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分析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 (略) 森豪 (略) 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须合理安排生产区布局,应采用负压封闭式生产车间,并科学加强抽排换气。

  1、项目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引至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喷粉工序须在密闭区间(喷粉房)内进行,粉喷过程中部分未附着的粉末涂料须经“滤芯回收装置”进行回收处理,对未能回收的粉尘须设置集气罩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5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粉尘颗粒物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2、项目固化、调漆、浸漆、晾干工序均须在密闭区间(固化室、浸漆房)内进行。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总VOCS)经集气设施负压收集,引至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1#)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5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的排气筒(2#)达标排放;调漆、浸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总VOCS)经集气设施负压收集,引至另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处理后,一并通过排气筒(2#)达标排放。总VOC排放须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3、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少量逸散臭气应通过提高废气收集率、加强生产区间密闭和负压抽排通风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臭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4、项目固化工序采用的固化炉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固化炉燃烧废气与固化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一同经集气设施负压收集,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1#)处理后,一并通过排气筒(2#)达标排放。燃烧废气(烟尘、SO2、NOX)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同时烟色林格曼黑度不得大于1级。

  综上,本项目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科学规范,尽最大程度远离周边敏感点。有关工序、污染防治设备与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严格落实(下表)对应关系,不得私自增改排放口(排气筒)。

工序

污染防治设备(编号)

排气筒(编号)

喷粉工序

滤芯回收装置回收+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

排气筒(1#)

固化工序

集气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1#)

排气筒(2#)

调漆、浸漆、晾干工序

集气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

排气筒(2#)

固化炉燃烧供热

集气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1#)

排气筒(2#)

  (二)建设单位应完善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政管网排至龙门县麻榨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通过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回收的树脂粉末、布袋收集的粉尘等,均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回收的树脂粉末回用于喷粉工序);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废滤芯、废机油及其容器、含油废抹布和废手套、浸漆池废漆渣,须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消防、危险废物洒漏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六)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NOX≤0.0024t/a,

  总VOCs≤0.3432t/a(含无组织排放量)。VOCs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双倍削减替代,来源为龙 (略) 产业结构升级(关闭)的VOCs削减量中取得。运营期间,项目应制定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每年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相关核定为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建成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项目的性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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