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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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GCX0023/2023-17675

    发文机关: 广昌县科技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0-09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09 15:26 浏览次数:

(略) 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略)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支持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专业化奖项,鼓励面向青年科技工作者设立奖项,按照《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奖〔2023〕11号)要求, (略) 社会科技奖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我省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 (略) 行政区域内设 (略) 开展的奖励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二、备案条件

社会科技奖应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和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强调奖项的学术性和荣誉性,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同一学科或行业领域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注重精简规范,不重复设奖。

社会科技奖申请备案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奖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如 (略) 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

2.承办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独立的法人,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2)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4)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审查机制,通过不涉密承诺等方式,确保不得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

(5)应通过固定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如实公开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励章程、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设奖者或承办机 (略) 科技厅书面报告设立科技奖有关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书面报告原则上应当包含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对设奖的指导意见和建议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2)奖励范围与对象;

(3)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设立特等奖;

(4)奖励受理方式,鼓励实行候选人第三方推荐制度;

(5)授奖数量和奖励方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6)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以及撤销机制和罚则等。

4.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科学、确切、简洁。不得冠以“江西”、“ (略) ”、“全省”等字样;带有“江西”、“ (略) ”、“全省”等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 (略) 部级科技奖或其他已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奖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5.应具有与科技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资金来源合法稳定,并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资金使用应相对独立,专款专用。

6.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由精通本学科或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学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应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奖励评审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备案材料

社会组织提交备案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主要包括:

1.《××××××设奖报告》;

2.《 (略)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备案信息表》;

3.《 (略) 社会科技奖励年度工作报告》;

4.相关资料,包括评审通知、评审专家名单、奖励决定等。

四、备案程序

新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在设立后3个月内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本通知发布前已设立的社会科技奖,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23年10月31日前重新提交备案材料。以上报送材料须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省科技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科技奖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省科技厅编制社会科技奖目录, (略) 科技厅官网公布。社会科技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五、监督管理

社会科技奖应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 (略) 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后,于变更事项发生后一个 (略) 科技厅报告,并提供相关的变更材料;如决定停办,应当在停 (略) 科技厅书面报告。省科技厅将在年度更新社会科技奖目录时对外发布相关停办信息。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责令限期整改。

(1)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

(2)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

(3)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

(1)存在“限期整改”情形,拒不整改的;

(2)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3)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运行规范、代表性强、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登记备案后已连续开展3个周期(含)以上的奖励活动,且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社会科技奖, (略) 科技奖提名资格,省科技厅将择优认定其一 (略) 科技奖提名资格。

六、报送方式

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将纸质材料(一份) (略) 科技厅成果处,电子版材料发至指定邮箱(邮件标题请标注“社会科技奖励登记备案”)。

联 系 人:毛永红,龚凯

联系电话:0791-*

电子邮箱:*@*63.com

地 址: (略) (略) 北二路53号


附件:

1.××××××设奖报告

2. (略)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备案信息表

3. (略) 社会科技奖励年度工作报告


(略) 科学技术厅

2023年9月27日


  • 索 引 号:GCX0023/2023-17675

    发文机关: 广昌县科技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0-09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09 15:26 浏览次数:

(略) 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略)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支持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专业化奖项,鼓励面向青年科技工作者设立奖项,按照《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奖〔2023〕11号)要求, (略) 社会科技奖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我省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 (略) 行政区域内设 (略) 开展的奖励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二、备案条件

社会科技奖应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和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强调奖项的学术性和荣誉性,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同一学科或行业领域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注重精简规范,不重复设奖。

社会科技奖申请备案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奖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如 (略) 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

2.承办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独立的法人,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2)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4)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审查机制,通过不涉密承诺等方式,确保不得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

(5)应通过固定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如实公开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励章程、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设奖者或承办机 (略) 科技厅书面报告设立科技奖有关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书面报告原则上应当包含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对设奖的指导意见和建议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2)奖励范围与对象;

(3)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设立特等奖;

(4)奖励受理方式,鼓励实行候选人第三方推荐制度;

(5)授奖数量和奖励方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6)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以及撤销机制和罚则等。

4.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科学、确切、简洁。不得冠以“江西”、“ (略) ”、“全省”等字样;带有“江西”、“ (略) ”、“全省”等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 (略) 部级科技奖或其他已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奖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5.应具有与科技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资金来源合法稳定,并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资金使用应相对独立,专款专用。

6.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由精通本学科或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学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应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奖励评审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备案材料

社会组织提交备案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主要包括:

1.《××××××设奖报告》;

2.《 (略)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备案信息表》;

3.《 (略) 社会科技奖励年度工作报告》;

4.相关资料,包括评审通知、评审专家名单、奖励决定等。

四、备案程序

新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在设立后3个月内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本通知发布前已设立的社会科技奖,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23年10月31日前重新提交备案材料。以上报送材料须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省科技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科技奖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省科技厅编制社会科技奖目录, (略) 科技厅官网公布。社会科技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五、监督管理

社会科技奖应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 (略) 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后,于变更事项发生后一个 (略) 科技厅报告,并提供相关的变更材料;如决定停办,应当在停 (略) 科技厅书面报告。省科技厅将在年度更新社会科技奖目录时对外发布相关停办信息。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责令限期整改。

(1)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

(2)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

(3)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

(1)存在“限期整改”情形,拒不整改的;

(2)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3)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运行规范、代表性强、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登记备案后已连续开展3个周期(含)以上的奖励活动,且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社会科技奖, (略) 科技奖提名资格,省科技厅将择优认定其一 (略) 科技奖提名资格。

六、报送方式

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将纸质材料(一份) (略) 科技厅成果处,电子版材料发至指定邮箱(邮件标题请标注“社会科技奖励登记备案”)。

联 系 人:毛永红,龚凯

联系电话:0791-*

电子邮箱:*@*63.com

地 址: (略) (略) 北二路53号


附件:

1.××××××设奖报告

2. (略)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备案信息表

3. (略) 社会科技奖励年度工作报告


(略) 科学技术厅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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