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关于2023年10月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关于2023年10月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0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3年10月09日-2023年10月13日
联系电话:0418-*
传 真:0418-*
通讯地址: (略) 彰武县丹霍路39号
邮 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略) 彰武县四合城乡马连侵村 | 彰 (略) | 辽宁 (略) | 矿区范围由24个拐点圈定,设置矿区面积0.1386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236米~+155米标高,开采25万m3/a,服务年限11.07a(不含基建期)。矿山总投资3854.5万元,环保投资41万元,占总投资1.06%。 | 废气:(1)露天开采粉尘坑内采矿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并在产尘点加强洒水、喷雾作业;矿石装卸粉尘成品不在厂内暂存,出料口设置水雾喷淋装置,装卸过程中要尽量降低落矿及装卸高度,并经常洒水抑尘;工业场地内的路面全部硬化,定期清扫,定时洒水。爆破废气采用水封爆破,应采用合理布置炮孔,起爆后,采用喷雾洒水降尘减少爆破粉尘。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破碎、筛分粉尘依托现有2条破碎生产线,破碎、筛分工序均进行封闭,且物料转运均采用封闭廊道传输,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至各自布袋除尘器处理,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通过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3)道路运输起尘防治,对矿区运输道路采取洒水车洒水增湿降尘,在道路沿线两侧绿化,限制车速,车速在30km/h以下,可有效抑制粉尘的产生;加强对运输车辆装载量的管理,严禁超载;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废水:⑴矿坑涌水,矿坑涌水通过沉淀池(180m3)沉淀后优先供给生产、地面防尘用水,其余用于矿区内绿化,不外排。⑵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由防渗化粪池处理,定期清掏,不外排。噪声:潜孔钻机、空压机等设备注意润滑,对老化和性能降低的设备及时进行更换;破碎机、振动筛等设备均进行封闭;在除尘器风机出口处安装消声器,风机底座加装减振器;对于沿途运输车辆需严格控制车速措施,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固体废物:废石部分回填遗留露天采坑,部分外售,作为道路路基铺设材料;除尘器收尘作为产品外售;生活垃圾存放在生活区垃圾桶,实行分类管理,并做到垃圾袋装化、存放封闭化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管理要求。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定期更换。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的规定在工业场地内设置一个危险暂存间,危废暂存间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转移时,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照危废管理要求存放,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2013年第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土壤:本次项目需严格落实控制矿山粉尘排放,以及避免污废水随意排放等。对于土壤重点破坏区域(露天采区、工业场地等)以人工恢复为主,项目服务期满后保证地表植被覆盖率不减少。生态:对项目区内全部损毁面积治理恢复,边绿化边维护,保证成活率,同时查缺补漏,对死亡的植物进行补植,并对恢复治理与复垦的场地进行监测与管护,管护期3年。本项目的生态恢复责任者为彰 (略) ,生态恢复责任范围包括依托的工业场地、临时表土堆场、遗留露天采坑恢复区、运输道路、工业场地等。 | 有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次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若有相关支持性文件,请在本栏注明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0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3年10月09日-2023年10月13日
联系电话:0418-*
传 真:0418-*
通讯地址: (略) 彰武县丹霍路39号
邮 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略) 彰武县四合城乡马连侵村 | 彰 (略) | 辽宁 (略) | 矿区范围由24个拐点圈定,设置矿区面积0.1386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236米~+155米标高,开采25万m3/a,服务年限11.07a(不含基建期)。矿山总投资3854.5万元,环保投资41万元,占总投资1.06%。 | 废气:(1)露天开采粉尘坑内采矿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并在产尘点加强洒水、喷雾作业;矿石装卸粉尘成品不在厂内暂存,出料口设置水雾喷淋装置,装卸过程中要尽量降低落矿及装卸高度,并经常洒水抑尘;工业场地内的路面全部硬化,定期清扫,定时洒水。爆破废气采用水封爆破,应采用合理布置炮孔,起爆后,采用喷雾洒水降尘减少爆破粉尘。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破碎、筛分粉尘依托现有2条破碎生产线,破碎、筛分工序均进行封闭,且物料转运均采用封闭廊道传输,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至各自布袋除尘器处理,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通过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3)道路运输起尘防治,对矿区运输道路采取洒水车洒水增湿降尘,在道路沿线两侧绿化,限制车速,车速在30km/h以下,可有效抑制粉尘的产生;加强对运输车辆装载量的管理,严禁超载;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废水:⑴矿坑涌水,矿坑涌水通过沉淀池(180m3)沉淀后优先供给生产、地面防尘用水,其余用于矿区内绿化,不外排。⑵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由防渗化粪池处理,定期清掏,不外排。噪声:潜孔钻机、空压机等设备注意润滑,对老化和性能降低的设备及时进行更换;破碎机、振动筛等设备均进行封闭;在除尘器风机出口处安装消声器,风机底座加装减振器;对于沿途运输车辆需严格控制车速措施,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固体废物:废石部分回填遗留露天采坑,部分外售,作为道路路基铺设材料;除尘器收尘作为产品外售;生活垃圾存放在生活区垃圾桶,实行分类管理,并做到垃圾袋装化、存放封闭化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管理要求。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定期更换。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的规定在工业场地内设置一个危险暂存间,危废暂存间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转移时,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照危废管理要求存放,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2013年第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土壤:本次项目需严格落实控制矿山粉尘排放,以及避免污废水随意排放等。对于土壤重点破坏区域(露天采区、工业场地等)以人工恢复为主,项目服务期满后保证地表植被覆盖率不减少。生态:对项目区内全部损毁面积治理恢复,边绿化边维护,保证成活率,同时查缺补漏,对死亡的植物进行补植,并对恢复治理与复垦的场地进行监测与管护,管护期3年。本项目的生态恢复责任者为彰 (略) ,生态恢复责任范围包括依托的工业场地、临时表土堆场、遗留露天采坑恢复区、运输道路、工业场地等。 | 有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次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若有相关支持性文件,请在本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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