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水复〔2023〕30号凤山县水利局关于凤山县林峒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凤水复〔2023〕30号凤山县水利局关于凤山县林峒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凤山县水利局文件
凤水复〔2023〕30号
凤山县水利局
关于凤山县林峒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的批复
凤山县国投 (略) :
我局于2023年 (略) 提出的凤山县林峒水库工程(项目代码:2105-*-04-0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批复。
顷,其中永久占地12.66公顷,临时占地6.33公顷。
项目一级目标。
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
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六)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
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县水利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县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凤山县水利局
2023年10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凤山县水利局办公室2023年10月9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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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水复〔2023〕30号
凤山县水利局
关于凤山县林峒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的批复
凤山县国投 (略) :
我局于2023年 (略) 提出的凤山县林峒水库工程(项目代码:2105-*-04-0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批复。
顷,其中永久占地12.66公顷,临时占地6.33公顷。
项目一级目标。
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
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六)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
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县水利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县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凤山县水利局
2023年10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凤山县水利局办公室2023年10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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