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各单位:
《尤溪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切实做好我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略) 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78号),省税务局、医保局《关于印发〈 (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模式”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22〕211号),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明医保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2024年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率应不低于2023年度水平。
二、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
(一)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尤武警官兵;
(三)持有本县有效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四)已在我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流动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三、筹资标准
2024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不低于640元/人。
四、缴费时间
(一)正常缴费期: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延长缴费期: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2024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补缴期:2024年3月1日至11月1日。其中,3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人员按2024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7月1日后补缴人员按2024年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3月1日后补缴的参保人员需执行60天的医保待遇等待期(新生儿及医疗救助对象除外)。
(四)新生儿: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出生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保登记
上年度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且户籍所在地无变化的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户籍所在地发生迁移变化的,通过闽政通APP暂停原参保地参保关系后再办理新户籍地参保登记手续或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参保地变更手续后再进行缴费操作。
首次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以及职工医保转为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现场办理
1.城乡居民(含新生儿)持户口本或身份证或有效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已办理未领证凭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或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2.驻尤武警官兵由所辖中队办理参保登记。
3.免缴对象由 (略) 医保中心尤溪管理部申报办理参保登记。
(二)网上办理
1.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闽政通、e三明居民参保登记模块办理参保登记;
2. (略) 网上办事大厅(http://**)社会保障模块办理参保登记。
六、缴费方式
税务部门接收由医保部门传递的参保档案登记信息和应缴费款信息后,提供“掌上、网上、自助、实体”等多元缴费渠道,由缴费人自行选择渠道完成缴费。缴纳的资金先缴入国库,再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一)线上缴费渠道
1.税务端渠道:福建税务APP、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2.商业银行:合作商业银行的手机银行或相关微信公众号;3.第三方平台:云闪付APP、支付宝、微信;4.地方政务APP:闽政通、e三明等。
(二)线下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和自助办税终端、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 (略)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
七、资助参保
(一)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县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个人按照10%比例标准缴纳,即38元/(年·人)。
各认定部门应于认定或取消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当月及时报送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医疗救助对象相关待遇从认定之日次月起执行,认定前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再资助参保;认定时已预缴下一年度保费的,应办理退费并按规定资助参保。对享受定额资助参保的救助对象因个人原因不愿参保的,乡镇政府应做好参保动员,提高其参保自觉性。民政、农村农业(乡村振兴)等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享受定额资助对象的参保缴费工作,做到应保尽保,一个不漏。经社区、村居、挂钩帮扶干部及相关部门多次上门动员参保,仍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视为放弃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
(三)其他计生、残疾资助对象:残疾人、农村农民独女户、二女结扎户由县级财政资助参加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各认定部门已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资助参保 (略) 医保中心尤溪管理部,零星调整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未及时报送的,不予纳入(或取消)资助参保,由有关部门申请县级财政资助费用后自行与免缴对象结算。
八、退费及基金上解
(一)退费
属于《国家税 (略) 税务局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财政厅关于医疗保险费退费业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税发〔2019〕96号)、《国家税 (略) 税务局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税函〔2019〕158号)文件所规定的退费类型且符合退费处理条件的,在三明统筹区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前提下,由缴费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检查退费申请信息表是否填写完整、核验是否已入库,如已入库则签注该笔费款已入库,将退费信息、材料传递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该退费数据后办理。
(二)基金对账与上解
县医保部门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根据各部门确认的资助参保人数计算资助金额,每月5日前根据各部门报送的第一、二、三类医疗救助人员变动花名册进行动态调整,将新增人员纳入资助参保计算资助金额;县税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核对参保缴费人数与实际征收金额;县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7月10日前核实6月30日前缴纳(含7月1日后入库)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税务部门的征收数据和医保部门的资助数据后配套补 (略) 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应在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税务部门提供征收数据、医保部门提供资助数据后2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补 (略) 财政专户。
九、组织与实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统筹部署、宣传发动、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协调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有序衔接,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对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参保缴费进度,确保工作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范围,各乡镇也应将此项工作列入对村(居)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大对筹资工作的推进力度。
(二)部门联动,合力推进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参保缴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复核、汇总辖区各村(居)委会参保缴费信息,做好与税务部门的征缴衔接工作,指定村(居)委会专职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摸底排查、入户宣传、缴费指导、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征收、缴费宣传及业务培训,按要求做好入库、催缴、退费、缴费进度上报等工作,及时接收医保部门发送的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和特殊缴费信息并将已缴费信息回传医保部门,负责医保费征收收入的管理、会计核算、统计。
医保部门:负责参保人员信息维护,提供系统支持、参保录入培训,及时发送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和特殊缴费信息给税务部门并接收税务部门反馈的已缴费信息,根据教育、民政、农业(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卫健、残联等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及时比对并反馈,将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纳入资助参保,做好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资金筹集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到账核对,确保个人缴费资金及各级补助配套资金及时上解。
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发放,促进我县城乡居民村级养老和医疗保险便民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协调乡镇人社工作负责机构做好参保录入和缴费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通知我县公立、私立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等)在校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参保缴费,2023年9月30日前提供所有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给医保部门,并根据医保部门反馈的参保信息和税务部门反馈的缴费信息进度,对未参保、未缴费的在校学生进行再发动、再督促。
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卫健、残联等部门:负责资助参保人员的认定并将名单及时提供给医保部门,其中第一、二、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已纳入医保系统管理的人员名单基础上进行动态管理。在上一年度因与其他统筹区存在重复参保情况的人员,在未与其本人确认前,不得再重复报送医保部门。
武警:负责在尤武警官兵的参保信息录入,并与税务部门做好缴费衔接。
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缴费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及时入库、专款专用。
(三)落实经费,保障推进
为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顺利推进,保质保量完成,医保基金征收的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参保缴费完成情况及时结算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四)多措并举,应保尽保
各乡镇要采取有效举措,紧紧围绕“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的目标要求,主动补齐工作短板,聚焦参保薄弱环节,聚焦学生儿童、新生儿、流动人口及特殊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扩大参保增量。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县融媒体中心和各乡镇要采取有效举措,充分发挥媒体的广泛宣传作用,利用电视、网络媒体、共享平台、发放宣传单、公告粘贴进楼道、工作人员进村入户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群众知晓率,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税务、医保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将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及时反馈给县效能督查部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尤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2.尤溪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表
附件1
尤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胡凤鹏(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 玲(县财政局)
温荣信(县税务局)
邱华务(尤溪医保局)
郭维仪(县政府办)
成 员:谢有彬(县财政局)
彭来发(县税务局)
陈敏健(县教育局)
姜能孙(尤溪医保局)
林文杰(县民政局)
肖丽丽(县人社局)
郑治理(县农业农村局)
郑明波(县文旅局)
卢 荻(县卫健局)
杨海程(县退役军人局)
林 川(县审计局)
潘世锋(县残联)
曾肖山(县武警中队)
陈增伟(县融媒体中心)
王其量(市医保中心尤溪管理部)
陈其盛( (略) )
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医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姜能孙同志兼任,负责协调、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附件2
尤溪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表
单位:人
乡 镇 | 2023年度参保人数 (截止2023年9月11日) | 2024年参保应完成任务数 |
城关镇 | 28366 | 28438 |
梅仙镇 | 29387 | 29410 |
西滨镇 | 21030 | 21057 |
洋中镇 | 24325 | 24344 |
新阳镇 | 39672 | 39717 |
管前镇 | 23033 | 23042 |
西城镇 | 42063 | 42114 |
联合镇 | 17772 | 17783 |
汤川乡 | 14195 | 14206 |
溪尾乡 | 11902 | 11914 |
中仙镇 | 29670 | 29707 |
台溪乡 | 28485 | 28517 |
坂面镇 | 31147 | 31188 |
八字桥乡 | 11140 | 11150 |
尤溪口镇 | 627 | 628 |
合计 |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各单位:
《尤溪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切实做好我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略) 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78号),省税务局、医保局《关于印发〈 (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模式”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22〕211号),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明医保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2024年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率应不低于2023年度水平。
二、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
(一)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尤武警官兵;
(三)持有本县有效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四)已在我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流动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三、筹资标准
2024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不低于640元/人。
四、缴费时间
(一)正常缴费期: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延长缴费期: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2024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补缴期:2024年3月1日至11月1日。其中,3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人员按2024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7月1日后补缴人员按2024年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3月1日后补缴的参保人员需执行60天的医保待遇等待期(新生儿及医疗救助对象除外)。
(四)新生儿: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出生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保登记
上年度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且户籍所在地无变化的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户籍所在地发生迁移变化的,通过闽政通APP暂停原参保地参保关系后再办理新户籍地参保登记手续或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参保地变更手续后再进行缴费操作。
首次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以及职工医保转为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现场办理
1.城乡居民(含新生儿)持户口本或身份证或有效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已办理未领证凭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或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2.驻尤武警官兵由所辖中队办理参保登记。
3.免缴对象由 (略) 医保中心尤溪管理部申报办理参保登记。
(二)网上办理
1.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闽政通、e三明居民参保登记模块办理参保登记;
2. (略) 网上办事大厅(http://**)社会保障模块办理参保登记。
六、缴费方式
税务部门接收由医保部门传递的参保档案登记信息和应缴费款信息后,提供“掌上、网上、自助、实体”等多元缴费渠道,由缴费人自行选择渠道完成缴费。缴纳的资金先缴入国库,再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一)线上缴费渠道
1.税务端渠道:福建税务APP、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2.商业银行:合作商业银行的手机银行或相关微信公众号;3.第三方平台:云闪付APP、支付宝、微信;4.地方政务APP:闽政通、e三明等。
(二)线下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和自助办税终端、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 (略)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
七、资助参保
(一)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县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个人按照10%比例标准缴纳,即38元/(年·人)。
各认定部门应于认定或取消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当月及时报送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医疗救助对象相关待遇从认定之日次月起执行,认定前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再资助参保;认定时已预缴下一年度保费的,应办理退费并按规定资助参保。对享受定额资助参保的救助对象因个人原因不愿参保的,乡镇政府应做好参保动员,提高其参保自觉性。民政、农村农业(乡村振兴)等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享受定额资助对象的参保缴费工作,做到应保尽保,一个不漏。经社区、村居、挂钩帮扶干部及相关部门多次上门动员参保,仍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视为放弃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
(三)其他计生、残疾资助对象:残疾人、农村农民独女户、二女结扎户由县级财政资助参加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各认定部门已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资助参保 (略) 医保中心尤溪管理部,零星调整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未及时报送的,不予纳入(或取消)资助参保,由有关部门申请县级财政资助费用后自行与免缴对象结算。
八、退费及基金上解
(一)退费
属于《国家税 (略) 税务局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财政厅关于医疗保险费退费业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税发〔2019〕96号)、《国家税 (略) 税务局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税函〔2019〕158号)文件所规定的退费类型且符合退费处理条件的,在三明统筹区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前提下,由缴费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检查退费申请信息表是否填写完整、核验是否已入库,如已入库则签注该笔费款已入库,将退费信息、材料传递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该退费数据后办理。
(二)基金对账与上解
县医保部门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根据各部门确认的资助参保人数计算资助金额,每月5日前根据各部门报送的第一、二、三类医疗救助人员变动花名册进行动态调整,将新增人员纳入资助参保计算资助金额;县税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核对参保缴费人数与实际征收金额;县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7月10日前核实6月30日前缴纳(含7月1日后入库)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税务部门的征收数据和医保部门的资助数据后配套补 (略) 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应在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税务部门提供征收数据、医保部门提供资助数据后2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补 (略) 财政专户。
九、组织与实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统筹部署、宣传发动、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协调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有序衔接,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对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参保缴费进度,确保工作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范围,各乡镇也应将此项工作列入对村(居)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大对筹资工作的推进力度。
(二)部门联动,合力推进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参保缴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复核、汇总辖区各村(居)委会参保缴费信息,做好与税务部门的征缴衔接工作,指定村(居)委会专职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摸底排查、入户宣传、缴费指导、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征收、缴费宣传及业务培训,按要求做好入库、催缴、退费、缴费进度上报等工作,及时接收医保部门发送的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和特殊缴费信息并将已缴费信息回传医保部门,负责医保费征收收入的管理、会计核算、统计。
医保部门:负责参保人员信息维护,提供系统支持、参保录入培训,及时发送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和特殊缴费信息给税务部门并接收税务部门反馈的已缴费信息,根据教育、民政、农业(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卫健、残联等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及时比对并反馈,将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纳入资助参保,做好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资金筹集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到账核对,确保个人缴费资金及各级补助配套资金及时上解。
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发放,促进我县城乡居民村级养老和医疗保险便民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协调乡镇人社工作负责机构做好参保录入和缴费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通知我县公立、私立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等)在校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参保缴费,2023年9月30日前提供所有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给医保部门,并根据医保部门反馈的参保信息和税务部门反馈的缴费信息进度,对未参保、未缴费的在校学生进行再发动、再督促。
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卫健、残联等部门:负责资助参保人员的认定并将名单及时提供给医保部门,其中第一、二、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已纳入医保系统管理的人员名单基础上进行动态管理。在上一年度因与其他统筹区存在重复参保情况的人员,在未与其本人确认前,不得再重复报送医保部门。
武警:负责在尤武警官兵的参保信息录入,并与税务部门做好缴费衔接。
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缴费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及时入库、专款专用。
(三)落实经费,保障推进
为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顺利推进,保质保量完成,医保基金征收的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参保缴费完成情况及时结算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四)多措并举,应保尽保
各乡镇要采取有效举措,紧紧围绕“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的目标要求,主动补齐工作短板,聚焦参保薄弱环节,聚焦学生儿童、新生儿、流动人口及特殊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扩大参保增量。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县融媒体中心和各乡镇要采取有效举措,充分发挥媒体的广泛宣传作用,利用电视、网络媒体、共享平台、发放宣传单、公告粘贴进楼道、工作人员进村入户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群众知晓率,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税务、医保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将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及时反馈给县效能督查部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尤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2.尤溪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表
附件1
尤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胡凤鹏(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 玲(县财政局)
温荣信(县税务局)
邱华务(尤溪医保局)
郭维仪(县政府办)
成 员:谢有彬(县财政局)
彭来发(县税务局)
陈敏健(县教育局)
姜能孙(尤溪医保局)
林文杰(县民政局)
肖丽丽(县人社局)
郑治理(县农业农村局)
郑明波(县文旅局)
卢 荻(县卫健局)
杨海程(县退役军人局)
林 川(县审计局)
潘世锋(县残联)
曾肖山(县武警中队)
陈增伟(县融媒体中心)
王其量(市医保中心尤溪管理部)
陈其盛( (略) )
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医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姜能孙同志兼任,负责协调、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附件2
尤溪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表
单位:人
乡 镇 | 2023年度参保人数 (截止2023年9月11日) | 2024年参保应完成任务数 |
城关镇 | 28366 | 28438 |
梅仙镇 | 29387 | 29410 |
西滨镇 | 21030 | 21057 |
洋中镇 | 24325 | 24344 |
新阳镇 | 39672 | 39717 |
管前镇 | 23033 | 23042 |
西城镇 | 42063 | 42114 |
联合镇 | 17772 | 17783 |
汤川乡 | 14195 | 14206 |
溪尾乡 | 11902 | 11914 |
中仙镇 | 29670 | 29707 |
台溪乡 | 28485 | 28517 |
坂面镇 | 31147 | 31188 |
八字桥乡 | 11140 | 11150 |
尤溪口镇 | 627 | 628 |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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