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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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公示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 (略)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公众参与,准确识别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根据《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稳发〔2016〕1号)有关精神,现对《 (略)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公告如下:

一、内容概况

1.名称:《 (略)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2.实施单位: (略) 医疗保障局

3.医疗补助的范围: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略)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经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

(1)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在职人员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1.5%;退休人员为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5%。

(2)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以下开支:①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目录》(简称“三个目录”);②基本 (略) 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之和38万元以下,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③超过基本 (略) 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之和38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略) 公务员及全额事业单位人员原由财政和个人分担的192元大额医疗保险费从公务员补助经费中列支。

(4)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

5. 医疗补助标准

(1)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开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①在一个年度 (略) 医疗费用(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类慢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之和38万元以下的部分,个人累计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②在一个年度 (略) 医疗费用(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类慢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之和38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70%,其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2) (略) 公务员和全额事业单位人员大额医疗保险,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具体形式及期限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对《 (略)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态度;

2.《 (略)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可能产生哪些社会稳定风险;

3.对《 (略)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公众对该实施办法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至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 (略) 医疗保障局或评估单位反馈。

三、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方式

1.评估主体联系方式

实施单位: (略) 医疗保障局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 (略) 集宁区致远街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楼919室,邮编:*,并在信封上注明“《实施办法》意见”。

联系人:闫娟

联系电话:0474-*

电子邮箱:*@*q.com

2.评估单位联系方式

评估单位:内蒙古融泰 (略)

单位地址: (略) 集宁区泰和路4号

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63.com

公示发布日期:2023年10月8日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 (略)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公众参与,准确识别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根据《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稳发〔2016〕1号)有关精神,现对《 (略)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公告如下:

一、内容概况

1.名称:《 (略)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2.实施单位: (略) 医疗保障局

3.医疗补助的范围: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略)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经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

(1)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在职人员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1.5%;退休人员为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5%。

(2)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以下开支:①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目录》(简称“三个目录”);②基本 (略) 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之和38万元以下,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③超过基本 (略) 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之和38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略) 公务员及全额事业单位人员原由财政和个人分担的192元大额医疗保险费从公务员补助经费中列支。

(4)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

5. 医疗补助标准

(1)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开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①在一个年度 (略) 医疗费用(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类慢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之和38万元以下的部分,个人累计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②在一个年度 (略) 医疗费用(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类慢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之和38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70%,其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2) (略) 公务员和全额事业单位人员大额医疗保险,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具体形式及期限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对《 (略)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态度;

2.《 (略)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可能产生哪些社会稳定风险;

3.对《 (略)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公众对该实施办法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至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 (略) 医疗保障局或评估单位反馈。

三、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方式

1.评估主体联系方式

实施单位: (略) 医疗保障局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 (略) 集宁区致远街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楼919室,邮编:*,并在信封上注明“《实施办法》意见”。

联系人:闫娟

联系电话:0474-*

电子邮箱:*@*q.com

2.评估单位联系方式

评估单位:内蒙古融泰 (略)

单位地址: (略) 集宁区泰和路4号

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63.com

公示发布日期: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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