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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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3〕8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3〕8号

义安区钟鸣镇陈道矿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Y,法定代表人陈重道,地址义安区钟鸣镇鲢鱼山。

你加工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3年9月6日对你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行为:

义安区钟鸣镇陈道矿石加工厂(临时堆场)堆场堆存及晾晒了一些易产生扬尘的锰铁矿物料,面积约1200平方米,未设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档,也未进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义安区钟鸣镇陈道矿石加工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义安区钟鸣镇陈道 (略) 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陈重道的身份;
(3)2023年9月6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厂堆场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加工厂堆场堆存及晾晒了一些易产生扬尘的锰铁矿物料,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
(4) 2023年9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厂现场检查情况,该加工厂堆场堆存及晾晒了一些易产生扬尘的锰铁矿物料,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5)2023年9月6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加工厂法定人代表人陈重道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加工厂堆场堆存及晾晒了一些易产生扬尘的锰铁矿物料,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的事实;
(6)锰矿磅码单照片1张,证明该加工厂堆场堆存的物料是2023年8月26日购买锰铁矿的事实 ;
(7)执法证据(执法证件)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朱伟高、江洪的身份和资格。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3〕08号)告知你加工厂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3〕8号

义安区钟鸣镇陈道矿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Y,法定代表人陈重道,地址义安区钟鸣镇鲢鱼山。

你加工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3年9月6日对你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行为:

义安区钟鸣镇陈道矿石加工厂(临时堆场)堆场堆存及晾晒了一些易产生扬尘的锰铁矿物料,面积约1200平方米,未设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档,也未进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义安区钟鸣镇陈道矿石加工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义安区钟鸣镇陈道 (略) 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陈重道的身份;
(3)2023年9月6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厂堆场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加工厂堆场堆存及晾晒了一些易产生扬尘的锰铁矿物料,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
(4) 2023年9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厂现场检查情况,该加工厂堆场堆存及晾晒了一些易产生扬尘的锰铁矿物料,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5)2023年9月6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加工厂法定人代表人陈重道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加工厂堆场堆存及晾晒了一些易产生扬尘的锰铁矿物料,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的事实;
(6)锰矿磅码单照片1张,证明该加工厂堆场堆存的物料是2023年8月26日购买锰铁矿的事实 ;
(7)执法证据(执法证件)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朱伟高、江洪的身份和资格。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3〕08号)告知你加工厂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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