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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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同和街道办事处深圳路888号100号楼21号42
建设单位: 山东创诚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潍坊 (略)
公示时间: 2023年10月10日 至 2023年10月16日
项目概况: 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为1446.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446.2平方米,购置色谱仪、光谱仪、电子天平等试验设备共计235台(套)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实验器皿清洗废水(第4遍及后续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至青岛崇杰环保 (略) 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化粪池与所有废水输运、贮存、处理等有关构筑物建设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废气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于楼顶3米的排气筒(P1)排放,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相关标准,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相关标准,厂界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实验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实验废液、过期废药剂、实验室器皿清洗废液、检测完及剩余污染样品、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实验用的一次性手套、废培养基、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废玻璃器皿、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废RO膜属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须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和《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 (八)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同和街道办事处深圳路888号100号楼21号42
建设单位: 山东创诚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潍坊 (略)
公示时间: 2023年10月10日 至 2023年10月16日
项目概况: 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为1446.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446.2平方米,购置色谱仪、光谱仪、电子天平等试验设备共计235台(套)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实验器皿清洗废水(第4遍及后续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至青岛崇杰环保 (略) 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化粪池与所有废水输运、贮存、处理等有关构筑物建设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废气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于楼顶3米的排气筒(P1)排放,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相关标准,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相关标准,厂界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实验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实验废液、过期废药剂、实验室器皿清洗废液、检测完及剩余污染样品、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实验用的一次性手套、废培养基、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废玻璃器皿、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废RO膜属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须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和《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 (八)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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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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