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博环项管〔2023〕15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5万m3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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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博环项管〔2023〕15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5万m3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博白县大坝镇沙坡建材加工厂: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1.5万m3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7-*-04-05-*。

二、项目建设内容

年产1.5万m3机制砂项目属于新建项目,是由博白县大坝镇沙坡建材加工厂投资建设,项目位于博白县大坝镇青山村,项目用地总面积约为6000.00m2,总建设面积约为340m2,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200m2,员工宿舍建筑面积为140m2;在厂区内安装建设生产线1条,利用外购的石场石块经过破碎-筛分-制砂等工序加工后,符合了建筑用砂材料,预计年产机制砂1.5万m3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2022年博白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的年评价指标中年均浓度和相应百分位数24h或8h平均质量浓度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附近林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项目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判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不必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声环境:根据现场踏勘,项目厂界周边50m内无敏感目标。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的要求,因此,本项目不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土壤、地下水环境: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的要求,本项目不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因此本项目不进行土壤、地下水质量现状调查。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调查,项目周边区域多为林地和荒地等,植被组成主要为桉树和少数灌木以及农作物。动物主要为区域常见小型动物,如昆虫、蛇类等。根据现场踏勘及资料调研,评价区域内未发现国家及自治区保护的植物及野生动物栖息与活动的情况,评价区域内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敏感区。总体而言,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良好。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根据现场勘查,项目租赁博白县大坝镇青山村作为生产场所进行生产,虽然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但是目前项目厂区内办公用房、宿舍已建成生产设备已装好,仅剩下厂区地面硬化未完成。本环评介入时经现场查验,未发现有遗留环境污染问题,根据现场踏勘和了解,项目施工期少量施工废水进行沉淀池处理后,作为厂区的降尘用水;少量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树林地施肥,还有建 (略) 政部门指定地点放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目前项目现场无遗留有施工期环境影响问题,因此本环评不再对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给料粉尘设置喷淋抑尘装置处理。

②破碎机、筛分机采取箱体密封,上方安装高压喷淋装置处理破碎、筛分粉尘。

③机制砂粉尘在制砂机口安装喷水装置,边加工边喷淋水。

④传送带传输粉尘主要是进行全线封闭,增加喷雾头,并在输送带落料口增设溜槽。

⑤装卸料过程粉尘采用降低卡车卸料高度、喷淋洒水等措施除尘。

⑥堆场扬尘对原料、成品覆盖篷布,定期喷淋洒水。

⑦车辆运输扬尘运输道路路面应尽量硬化,采取洒水抑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生产废水除尘用水全部蒸发消耗。

②机制砂洗砂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③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

④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沉淀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要求,作为周边树林地施肥。

⑤初期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低噪声设备。

②定期对机器进行检修,防止异常噪声发生。

③车辆进出厂区应禁止鸣笛,并限速行驶。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项目泥饼堆放于泥饼暂存间预计每5天清理外售一次,外售给博白县大坝镇骏华砖厂作为原料使用。

②废含油抹布、棉纱暂存至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③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④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⑤职工生活垃圾采用密封桶装集中收集后应及时交给环卫部门集中清运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为产业政策允许建设项目。本项目已获得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307-*-04-05-* ),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项目选址位于博白县大坝镇青山村,项目选址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自然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项目已向博白县大坝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报告,博白县大坝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同意该项目在该地进行生产经营。

根据现场踏勘,项目周边环境较为简单,主要为树林地及其他企业(如机制砂厂、木板厂)。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源为职工生活污水、废气及机械设备的运行噪声等,在采取相应的环保治理措施后将其影响控制在小范围内,可为环境所接受,且项目范围内无特殊保护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和特殊环境制约因素,因此,项目在该处的选址是合理。

厂区周边交通便利,便于原料和产品的运输;项目水电供应设施配备完善,可满足生产生活需求;选址不在自然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水源地范围内。因此,本项目选址合理可行。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西群鼎 (略)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10日印发


关联文件:

博白县大坝镇沙坡建材加工厂: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1.5万m3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7-*-04-05-*。

二、项目建设内容

年产1.5万m3机制砂项目属于新建项目,是由博白县大坝镇沙坡建材加工厂投资建设,项目位于博白县大坝镇青山村,项目用地总面积约为6000.00m2,总建设面积约为340m2,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200m2,员工宿舍建筑面积为140m2;在厂区内安装建设生产线1条,利用外购的石场石块经过破碎-筛分-制砂等工序加工后,符合了建筑用砂材料,预计年产机制砂1.5万m3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2022年博白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的年评价指标中年均浓度和相应百分位数24h或8h平均质量浓度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附近林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项目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判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不必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声环境:根据现场踏勘,项目厂界周边50m内无敏感目标。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的要求,因此,本项目不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土壤、地下水环境: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的要求,本项目不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因此本项目不进行土壤、地下水质量现状调查。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调查,项目周边区域多为林地和荒地等,植被组成主要为桉树和少数灌木以及农作物。动物主要为区域常见小型动物,如昆虫、蛇类等。根据现场踏勘及资料调研,评价区域内未发现国家及自治区保护的植物及野生动物栖息与活动的情况,评价区域内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敏感区。总体而言,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良好。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根据现场勘查,项目租赁博白县大坝镇青山村作为生产场所进行生产,虽然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但是目前项目厂区内办公用房、宿舍已建成生产设备已装好,仅剩下厂区地面硬化未完成。本环评介入时经现场查验,未发现有遗留环境污染问题,根据现场踏勘和了解,项目施工期少量施工废水进行沉淀池处理后,作为厂区的降尘用水;少量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树林地施肥,还有建 (略) 政部门指定地点放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目前项目现场无遗留有施工期环境影响问题,因此本环评不再对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给料粉尘设置喷淋抑尘装置处理。

②破碎机、筛分机采取箱体密封,上方安装高压喷淋装置处理破碎、筛分粉尘。

③机制砂粉尘在制砂机口安装喷水装置,边加工边喷淋水。

④传送带传输粉尘主要是进行全线封闭,增加喷雾头,并在输送带落料口增设溜槽。

⑤装卸料过程粉尘采用降低卡车卸料高度、喷淋洒水等措施除尘。

⑥堆场扬尘对原料、成品覆盖篷布,定期喷淋洒水。

⑦车辆运输扬尘运输道路路面应尽量硬化,采取洒水抑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生产废水除尘用水全部蒸发消耗。

②机制砂洗砂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③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

④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沉淀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要求,作为周边树林地施肥。

⑤初期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低噪声设备。

②定期对机器进行检修,防止异常噪声发生。

③车辆进出厂区应禁止鸣笛,并限速行驶。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项目泥饼堆放于泥饼暂存间预计每5天清理外售一次,外售给博白县大坝镇骏华砖厂作为原料使用。

②废含油抹布、棉纱暂存至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③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④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⑤职工生活垃圾采用密封桶装集中收集后应及时交给环卫部门集中清运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为产业政策允许建设项目。本项目已获得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307-*-04-05-* ),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项目选址位于博白县大坝镇青山村,项目选址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自然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项目已向博白县大坝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报告,博白县大坝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同意该项目在该地进行生产经营。

根据现场踏勘,项目周边环境较为简单,主要为树林地及其他企业(如机制砂厂、木板厂)。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源为职工生活污水、废气及机械设备的运行噪声等,在采取相应的环保治理措施后将其影响控制在小范围内,可为环境所接受,且项目范围内无特殊保护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和特殊环境制约因素,因此,项目在该处的选址是合理。

厂区周边交通便利,便于原料和产品的运输;项目水电供应设施配备完善,可满足生产生活需求;选址不在自然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水源地范围内。因此,本项目选址合理可行。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西群鼎 (略)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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