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蒲江县富鑫铸造厂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蒲江县富鑫铸造厂行政处罚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3〕PJ032号
被处罚者: 蒲江县富鑫铸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0490
投资人: 廖xx
住所(地址): (略) 蒲江县寿安街道
我局于2023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你单位有效期限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的《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为DA001废气排放口颗粒物、非*烷总烃监测频次为1次/年。经查,你单位2022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环检勘字〔2023〕PJ0708-SA-1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3〕PJ*号),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限: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电费账单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3〕PJ0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3〕PJ031号)、《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本决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地址: (略) 蒲江县西街37号,联系电话:028-*)开具《 (略) 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流程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 月9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3〕PJ032号
被处罚者: 蒲江县富鑫铸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0490
投资人: 廖xx
住所(地址): (略) 蒲江县寿安街道
我局于2023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你单位有效期限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的《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为DA001废气排放口颗粒物、非*烷总烃监测频次为1次/年。经查,你单位2022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环检勘字〔2023〕PJ0708-SA-1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3〕PJ*号),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限: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电费账单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3〕PJ0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3〕PJ031号)、《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本决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地址: (略) 蒲江县西街37号,联系电话:028-*)开具《 (略) 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流程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 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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