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水利局关于金丽温高速公路东延线涉及高压线改造工程110kV部分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金丽温高速公路东延线涉及高压线改造工程110kV部分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的批复
温州金丽 (略) :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金丽温高速公路东延线涉及高压线改造工程(110kV部分)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的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金丽温高速公路东延线项目核准的批复》(浙发改基础〔2019〕277号)、《 (略) (略) (略) 经济技术研究所关于金丽温高速公路东延线涉及高压线改造(110kV部分)工程可行性研究的评审意见》及委托浙江万容 (略) 编制的《金丽温高速公路东延线涉及高压线改造工程(110kV部分)防洪评价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 (略) 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略)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略) 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并结合瓯海区水利局,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利局的初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金丽温高速公路东延线涉及高压线改造工程(110kV部分)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工程迁改两处线路,一是现状110kV瞬教1081线/瞬育1080线,涉及新建1处桥架,新建1处顶管,新建桥架位于舜岙河,顶管位于桥架左侧;二是现状110kV苏瞬业黄1085线瞬岙T接线,涉及新建5处桥架,新建1处顶管,新建直河桥桥架、1号、2号、3号、4号桥架分别位于樟岙河及其支流,顶管位于*岙河。工程总平面布置图、桥架平面布置图及立面图详见附图1~附图13。
二、原则同意本工程水域占补平衡方案。工程占用一般水域,面积共计12.92m2,通过在金丽温高速公路东延线项目征地红线内开挖水域进行补偿,补偿水域面积共计27.35m2。水域占补应做到先补后占,补偿工程应与本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其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补偿措施图见附图14~附图15,防治与补救措施见附表。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放样、施工,科学合理组织河道开挖与桥架、顶管工程的施工时序。
四、若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向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施工期间,你公司 (略) 水利局、瓯海区水利局和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前,由我局组织涉河涉堤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应有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不得将废弃物、泥浆等倾入河道,施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围堰等阻水设施。
六、你公司须切实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七、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八、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水利局
2023年9月22日
附件1
工程防治与补救措施表
序号 | 县(区、市) | 涉水建筑物 | 涉及水域名称 | 占用水域面积 | 补偿水域面积 | 涉堤情况 | 补偿措施 |
1 | 瓯海区 | 顶管 | 舜岙河 | 0 | 0 | / | 征地红线内桥下沿岸线补偿12.28㎡。 |
2 | 顶管 | *岙河 | 0 | 0 | / | ||
3 | 舜岙河桥架 | 舜岙河 | 3.14 | 12.28 | / | ||
4 | 生态园 | 直河桥桥架 | 樟岙河(支流) | 3.14 | 15.07 | / | 征地红线内,在1号桥支流处尽头,进行河道拓宽一并补偿,补偿水域15.07㎡。 |
5 | 1号桥桥架 | 0.78 | / | ||||
6 | 2号桥桥架 | 2.35 | / | ||||
7 | 3号桥桥架 | 1.57 | / | ||||
8 | 4号桥桥架 | 1.94 | / | ||||
合计 | 12.92 | 27.35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 (略) 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略)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 (略) 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政管理服务中心,瓯海区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水利局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印发
温州金丽 (略) :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金丽温高速公路东延线涉及高压线改造工程(110kV部分)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的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金丽温高速公路东延线项目核准的批复》(浙发改基础〔2019〕277号)、《 (略) (略) (略) 经济技术研究所关于金丽温高速公路东延线涉及高压线改造(110kV部分)工程可行性研究的评审意见》及委托浙江万容 (略) 编制的《金丽温高速公路东延线涉及高压线改造工程(110kV部分)防洪评价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 (略) 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略)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略) 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并结合瓯海区水利局,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利局的初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金丽温高速公路东延线涉及高压线改造工程(110kV部分)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工程迁改两处线路,一是现状110kV瞬教1081线/瞬育1080线,涉及新建1处桥架,新建1处顶管,新建桥架位于舜岙河,顶管位于桥架左侧;二是现状110kV苏瞬业黄1085线瞬岙T接线,涉及新建5处桥架,新建1处顶管,新建直河桥桥架、1号、2号、3号、4号桥架分别位于樟岙河及其支流,顶管位于*岙河。工程总平面布置图、桥架平面布置图及立面图详见附图1~附图13。
二、原则同意本工程水域占补平衡方案。工程占用一般水域,面积共计12.92m2,通过在金丽温高速公路东延线项目征地红线内开挖水域进行补偿,补偿水域面积共计27.35m2。水域占补应做到先补后占,补偿工程应与本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其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补偿措施图见附图14~附图15,防治与补救措施见附表。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放样、施工,科学合理组织河道开挖与桥架、顶管工程的施工时序。
四、若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向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施工期间,你公司 (略) 水利局、瓯海区水利局和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前,由我局组织涉河涉堤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应有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不得将废弃物、泥浆等倾入河道,施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围堰等阻水设施。
六、你公司须切实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七、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八、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水利局
2023年9月22日
附件1
工程防治与补救措施表
序号 | 县(区、市) | 涉水建筑物 | 涉及水域名称 | 占用水域面积 | 补偿水域面积 | 涉堤情况 | 补偿措施 |
1 | 瓯海区 | 顶管 | 舜岙河 | 0 | 0 | / | 征地红线内桥下沿岸线补偿12.28㎡。 |
2 | 顶管 | *岙河 | 0 | 0 | / | ||
3 | 舜岙河桥架 | 舜岙河 | 3.14 | 12.28 | / | ||
4 | 生态园 | 直河桥桥架 | 樟岙河(支流) | 3.14 | 15.07 | / | 征地红线内,在1号桥支流处尽头,进行河道拓宽一并补偿,补偿水域15.07㎡。 |
5 | 1号桥桥架 | 0.78 | / | ||||
6 | 2号桥桥架 | 2.35 | / | ||||
7 | 3号桥桥架 | 1.57 | / | ||||
8 | 4号桥桥架 | 1.94 | / | ||||
合计 | 12.92 | 27.35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 (略) 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略)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 (略) 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政管理服务中心,瓯海区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水利局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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