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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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州级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更好的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略) 令第738号)和《 (略) 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等规定,我们修订了《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修订版)

2.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临夏州财政局

**日


附件1:

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略) 令第738号)和《 (略) 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州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单位基本办公需要普遍适用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类、涉密类设备和家具。医院、学校、 (略) 所等专业性质较强的单位,根据行政办公工作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和相应标准进行配置,其他人员所需办公设备、家具,可在标准范围内,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配置。

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涉密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根据保密工作有关规定配置。

第四条 本标准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审核批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计划、安排资金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配置管理和审批资产处置等事项的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名称、价格上限、实物量标准、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具体配置标准详见附表)。

资产名称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性确定。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 (略) 场行情并参照政府采购价设置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最高限价。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实物量标准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单位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员数、人员职级等综合设置,是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综合确定,是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或经鉴定无法修复及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要提前报废的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条 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尽可能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节能环保、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和进口高档皮革。

第七条 单位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设备和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数量。

第八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及有关政策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适时更新。

第九条 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对属于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采购。

第十条 财政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预算审核、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略) 财政部门可参照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临州财资〔2018〕8号)予以废止。

附件2:

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附件:临夏州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修订版)》的通知.pdf




州级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更好的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略) 令第738号)和《 (略) 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等规定,我们修订了《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修订版)

2.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临夏州财政局

**日


附件1:

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略) 令第738号)和《 (略) 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州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单位基本办公需要普遍适用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类、涉密类设备和家具。医院、学校、 (略) 所等专业性质较强的单位,根据行政办公工作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和相应标准进行配置,其他人员所需办公设备、家具,可在标准范围内,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配置。

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涉密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根据保密工作有关规定配置。

第四条 本标准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审核批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计划、安排资金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配置管理和审批资产处置等事项的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名称、价格上限、实物量标准、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具体配置标准详见附表)。

资产名称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性确定。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 (略) 场行情并参照政府采购价设置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最高限价。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实物量标准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单位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员数、人员职级等综合设置,是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综合确定,是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或经鉴定无法修复及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要提前报废的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条 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尽可能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节能环保、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和进口高档皮革。

第七条 单位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设备和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数量。

第八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及有关政策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适时更新。

第九条 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对属于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采购。

第十条 财政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预算审核、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略) 财政部门可参照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临州财资〔2018〕8号)予以废止。

附件2:

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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