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抚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索 引 号:GCX0013/2023-17710
发文机关: 广昌县人社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0-10
《抚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 (略) 被征地农民参保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略) 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略) 人民政府于10月4日《抚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抚府发〔2023〕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出台背景
2011年6月, (略) 出台了《 (略) 人民政府 (略) (略) (略) 国土 (略) 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2011〕19号),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长远保障”问题。2022年6月1日,修订后的《 (略) 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多个条款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近年来, (略) 先后出台了《 (略) 人民政府 (略) 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了新要求。我市原有文件 (略) 本级被征地农民,大部分条款或废止或过时,已无保留必要。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政策法规要求,理顺好工作,需要进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本次出台《暂行办法》予以响应。 (略) 人民政府将出台《暂行办法》列入2 (略) 政府107项重点事项之一,并作为第四季度“提质增效每季一件事”。
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 一是保障对象。 (略) 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 (略) 户籍的在册农民,属于暂行办法的保障对象。 二是参保办法。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个人意愿自主确定,选择按现行国家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制度。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按政策规定从参保时开始向后逐年缴费,不允许往前补缴。 三是政府补贴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政府直补”方式给予补贴,帮助参保。政府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缴费补贴年限统一为最长不超过15年。缴费补贴金额按年核定,标准按当 (略)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再乘以12%比例计算。无论选择哪种制度参保,均享受同等标准的政府缴费补贴。 四是补贴资金筹集与管理。明确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提取、上级奖励资金、当地财政补助资金等统筹安排。各地组织用地报批时,社会保障资 (略) 级人社部门,预存资金不足以支付政府缴费补贴的,缺口由各级政府承担。同时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 基本原则 一是制度可持续性原则。全面对接现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做到政策有依据,办法管长远,待遇可持续,被征地农民权益有保障。 二是个人自愿选择原则。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完全根据个人意愿来确定,切实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实现制度和人员全覆盖。 三是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政府通过缴费补贴承担起大部分60%的缴费责任,帮助和促进被征地农民参保。同时,缴费补贴资金的功能定位是帮助缴费个人必须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否则不给予补贴。 四是公平性原则。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哪种养老保险制度,均按照相同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15年的缴费补贴。
索 引 号:GCX0013/2023-17710
发文机关: 广昌县人社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0-10
《抚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 (略) 被征地农民参保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略) 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略) 人民政府于10月4日《抚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抚府发〔2023〕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出台背景
2011年6月, (略) 出台了《 (略) 人民政府 (略) (略) (略) 国土 (略) 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2011〕19号),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长远保障”问题。2022年6月1日,修订后的《 (略) 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多个条款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近年来, (略) 先后出台了《 (略) 人民政府 (略) 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了新要求。我市原有文件 (略) 本级被征地农民,大部分条款或废止或过时,已无保留必要。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政策法规要求,理顺好工作,需要进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本次出台《暂行办法》予以响应。 (略) 人民政府将出台《暂行办法》列入2 (略) 政府107项重点事项之一,并作为第四季度“提质增效每季一件事”。
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 一是保障对象。 (略) 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 (略) 户籍的在册农民,属于暂行办法的保障对象。 二是参保办法。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个人意愿自主确定,选择按现行国家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制度。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按政策规定从参保时开始向后逐年缴费,不允许往前补缴。 三是政府补贴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政府直补”方式给予补贴,帮助参保。政府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缴费补贴年限统一为最长不超过15年。缴费补贴金额按年核定,标准按当 (略)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再乘以12%比例计算。无论选择哪种制度参保,均享受同等标准的政府缴费补贴。 四是补贴资金筹集与管理。明确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提取、上级奖励资金、当地财政补助资金等统筹安排。各地组织用地报批时,社会保障资 (略) 级人社部门,预存资金不足以支付政府缴费补贴的,缺口由各级政府承担。同时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 基本原则 一是制度可持续性原则。全面对接现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做到政策有依据,办法管长远,待遇可持续,被征地农民权益有保障。 二是个人自愿选择原则。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完全根据个人意愿来确定,切实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实现制度和人员全覆盖。 三是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政府通过缴费补贴承担起大部分60%的缴费责任,帮助和促进被征地农民参保。同时,缴费补贴资金的功能定位是帮助缴费个人必须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否则不给予补贴。 四是公平性原则。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哪种养老保险制度,均按照相同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15年的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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