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9日我局对以下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0月9日-2023年10月1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姚苏桃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州 (略)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65UBG75P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小辉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 (略) 泸县酒类污废综合处理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2023]100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 (略) 泸县酒类污废综合处理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泸州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泸县酒类污废综合处理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泸县得胜镇得胜村建设酒类污水处理厂一座,以及沼气发电、污水管网等配套辅助工程,设计处理能力1200m3/d,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设计处理能力600m3/d,二期设计处理能力600m3/d)。项目采用“预处理+厌氧处理+两级A/O+化学除磷+多介质过滤+臭氧氧化”工艺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输送至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处理。工程总投资7300万元,环保投资362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产臭单元采用加盖封闭设计,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后经生物滤池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沼气经干式脱硫处理和脱水干燥后进行燃烧发电,燃烧废气经尿素湿法烟气脱硝(SCR法)+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同时,加强污水处理过程的生态环境管理,减轻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接纳的白酒企业废水需满足本项目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进入项目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接纳的白酒企业废水及本项目生活污水、实验室废水、设备和地坪冲洗废水、污泥脱水处理的压滤液等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表2间接排放标准及修改单后, (略) 政管网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进行深度处理达标后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房、绿化带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废催化剂、化验室废弃试剂瓶、化验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 (六)落实土壤和地下水防控措施。加强源头控制,按照相关规范做好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的分区防渗措施,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主体工程、事故池、危废暂存间等区域严格进行重点防渗,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确保各项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杜绝事故排放。 (八)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报告书》核定本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00137t/a、二氧化硫0.199t/a、氮氧化物0.98t/a;废水主要污染物在进入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前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29.6t/a、氨氮9.72t/a、总磷0.972t/a、总氮16.2t/a,经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6.2t/a、氨氮1.62t/a、总磷0.162t/a、总氮4.86t/a。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在排污许可证申领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10/9 | |
有效期自 | 2023/10/9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备注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9日我局对以下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0月9日-2023年10月1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姚苏桃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州 (略)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65UBG75P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小辉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 (略) 泸县酒类污废综合处理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2023]100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 (略) 泸县酒类污废综合处理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泸州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泸县酒类污废综合处理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泸县得胜镇得胜村建设酒类污水处理厂一座,以及沼气发电、污水管网等配套辅助工程,设计处理能力1200m3/d,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设计处理能力600m3/d,二期设计处理能力600m3/d)。项目采用“预处理+厌氧处理+两级A/O+化学除磷+多介质过滤+臭氧氧化”工艺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输送至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处理。工程总投资7300万元,环保投资362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产臭单元采用加盖封闭设计,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后经生物滤池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沼气经干式脱硫处理和脱水干燥后进行燃烧发电,燃烧废气经尿素湿法烟气脱硝(SCR法)+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同时,加强污水处理过程的生态环境管理,减轻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接纳的白酒企业废水需满足本项目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进入项目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接纳的白酒企业废水及本项目生活污水、实验室废水、设备和地坪冲洗废水、污泥脱水处理的压滤液等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表2间接排放标准及修改单后, (略) 政管网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进行深度处理达标后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房、绿化带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废催化剂、化验室废弃试剂瓶、化验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 (六)落实土壤和地下水防控措施。加强源头控制,按照相关规范做好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的分区防渗措施,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主体工程、事故池、危废暂存间等区域严格进行重点防渗,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确保各项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杜绝事故排放。 (八)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报告书》核定本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00137t/a、二氧化硫0.199t/a、氮氧化物0.98t/a;废水主要污染物在进入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前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29.6t/a、氨氮9.72t/a、总磷0.972t/a、总氮16.2t/a,经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6.2t/a、氨氮1.62t/a、总磷0.162t/a、总氮4.86t/a。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在排污许可证申领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10/9 | |
有效期自 | 2023/10/9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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