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炎帝学校南侧住宅出让地块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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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炎帝学校南侧住宅出让地块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随县炎帝学校南侧住宅出让地块一建设用 (略) (略) 随县厉山镇北岗村,民生大道与城北路的交汇处西北侧,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3.28533°,北纬 31.89222°,地块调查面积 47103m2,其中道路用地面积 9974m2,有效用地面积 37129m2,地块内主要为荒地、灌木林。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分析,项目地块原为北岗居委会集体农用地,地块现状为荒地。该地块被规划为居住用地(90%)和商业用地(10%),属于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本次调查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试行)》中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生态环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随环字[2020]3 号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指出,“原土地用地用途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变更为住宅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地规划代码为“R”开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地规划代码为“A”开头)的建设用地地块,需要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得知,历史上该地块一直为农用地。根据卫星历史影像图可知,地块未进行任何开发利用,地块内未发现任何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现象,无刺激性气味,未发现有管线、污水水沟、槽罐等存在痕迹。相邻地块东侧为农用地,南侧为荒置农用地,西侧为荒置农用地,北侧为随县炎帝学校,周边地块不存在工业企业,未曾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故相邻地块对该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比较小。

根据《建设用地士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25.1-2019)的要求:“第一阶段士壤污染状况调查己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分析和评估判断,该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周边相邻区域未对地块土壤环境造成明显不利影响,不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至此结束。该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使用。

作者(186点击查看>>*1673,已修改1次), 最新修改于2023-10-10 15:45

,湖北, (略) ,随州

随县炎帝学校南侧住宅出让地块一建设用 (略) (略) 随县厉山镇北岗村,民生大道与城北路的交汇处西北侧,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3.28533°,北纬 31.89222°,地块调查面积 47103m2,其中道路用地面积 9974m2,有效用地面积 37129m2,地块内主要为荒地、灌木林。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分析,项目地块原为北岗居委会集体农用地,地块现状为荒地。该地块被规划为居住用地(90%)和商业用地(10%),属于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本次调查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试行)》中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生态环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随环字[2020]3 号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指出,“原土地用地用途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变更为住宅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地规划代码为“R”开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地规划代码为“A”开头)的建设用地地块,需要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得知,历史上该地块一直为农用地。根据卫星历史影像图可知,地块未进行任何开发利用,地块内未发现任何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现象,无刺激性气味,未发现有管线、污水水沟、槽罐等存在痕迹。相邻地块东侧为农用地,南侧为荒置农用地,西侧为荒置农用地,北侧为随县炎帝学校,周边地块不存在工业企业,未曾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故相邻地块对该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比较小。

根据《建设用地士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25.1-2019)的要求:“第一阶段士壤污染状况调查己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分析和评估判断,该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周边相邻区域未对地块土壤环境造成明显不利影响,不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至此结束。该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使用。

作者(186点击查看>>*1673,已修改1次), 最新修改于2023-10-1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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