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0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2023年10月10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略) 智能天线、塑胶件、无线充电设备及其配套膜生产项目 | (略) (略) 锦溪镇锦东路288号、 | (略) | (略) | 本项目拟租赁立讯电子科技(昆山)有 (略) 锦溪镇锦东路288号E5厂房1楼、2楼、3楼、4楼;E6厂房1楼、2楼;E7厂房1楼、2楼以及E8厂房1楼部分区域进行建设(排水许可证编号为厂房C,内部编号为厂房E)。总租赁面积约为17100平方米,建设塑胶件产品(E5厂房1楼、2楼)、智能天线产品(E5厂房3楼、4楼)、无线充电设备产品(E6厂房1楼、2楼)及其配套膜(E7厂房1楼、2楼)生产项目,另配有产品检验室(E8厂房1楼)。本项目总投资18800万元,生产规模为年生产智能天线产品14800万件、塑胶件5000万件、无线充电设备1万件、无线充电设备配套膜14318万件。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 (略) 锦溪污水处理厂, (略) 锦溪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E5厂房2F注塑、包装工段与E5厂房3F锡膏印刷、焊接、点胶、固化、人工检修工段产生的非*烷总烃和锡及其化合物经集气罩收集“滤网+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FQ1),E5厂房4F锡膏印刷、焊接、点胶、固化、人工检修工段产生的非*烷总烃和锡及其化合物经集气罩收集“滤网+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FQ2),E6厂房2F无线充电设备生产线组装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滤网+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三根25m高排气筒排放(FQ3、FQ4、FQ5),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本项目E5厂房塑胶件生产线注塑、模具维修、打码、镭射产生,E6厂房无线充电设备生产线镭射、打码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E5厂房塑胶件生产线数控机床加工阶段产生的非*烷总烃经设备自带油污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略) 智能天线、塑胶件、无线充电设备及其配套膜生产项目 | (略) (略) 锦溪镇锦东路288号、 | (略) | (略) | 本项目拟租赁立讯电子科技(昆山)有 (略) 锦溪镇锦东路288号E5厂房1楼、2楼、3楼、4楼;E6厂房1楼、2楼;E7厂房1楼、2楼以及E8厂房1楼部分区域进行建设(排水许可证编号为厂房C,内部编号为厂房E)。总租赁面积约为17100平方米,建设塑胶件产品(E5厂房1楼、2楼)、智能天线产品(E5厂房3楼、4楼)、无线充电设备产品(E6厂房1楼、2楼)及其配套膜(E7厂房1楼、2楼)生产项目,另配有产品检验室(E8厂房1楼)。本项目总投资18800万元,生产规模为年生产智能天线产品14800万件、塑胶件5000万件、无线充电设备1万件、无线充电设备配套膜14318万件。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 (略) 锦溪污水处理厂, (略) 锦溪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E5厂房2F注塑、包装工段与E5厂房3F锡膏印刷、焊接、点胶、固化、人工检修工段产生的非*烷总烃和锡及其化合物经集气罩收集“滤网+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FQ1),E5厂房4F锡膏印刷、焊接、点胶、固化、人工检修工段产生的非*烷总烃和锡及其化合物经集气罩收集“滤网+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FQ2),E6厂房2F无线充电设备生产线组装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滤网+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三根25m高排气筒排放(FQ3、FQ4、FQ5),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本项目E5厂房塑胶件生产线注塑、模具维修、打码、镭射产生,E6厂房无线充电设备生产线镭射、打码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E5厂房塑胶件生产线数控机床加工阶段产生的非*烷总烃经设备自带油污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