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青州作业区3#、4#、5#泊位扩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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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青州作业区3#、4#、5#泊位扩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青州作业区3#、4#、5#泊位扩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组织技术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扩能改造工程位于马尾区罗星东路青州作业区内。建设内容及规模:对原码头橡胶护舷、系船柱、横梁等进行改造,码头岸线保护不变。3#、4#、5#泊位均由1万吨级散杂货船提升到2万吨级散杂货船(其中3#、4#泊位结构预留3.5万吨级),扩能改造后年设计通过能力525万吨。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以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青州作业区3#、4#、5#泊位扩能改造工程。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和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泊位作业区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码头初期雨水应经收集沉淀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得外排。到港船舶含油污水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统一收集处理。

  2、配套相应的除尘设施,接料、装卸等工序应采取密闭措施,并安装喷淋装置。同时加强港区道路扬尘、运输车辆管理等,应采取喷淋降尘,防止粉尘对港区周边环境影响。

  3、选用低噪声的机械作业设备,并加强对设备使用和车辆进出的管理,确保边界环境噪声达标。

  4、泊位作业区内的固体废弃物应实行分类收集、处置,严禁固体废物随意堆放、焚烧或倒入江中。按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应按规定收集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到港船舶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处理。

  5、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物质,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6、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施工扬尘、噪声、污水等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厂界颗粒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3、一般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4、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标准,施工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投入运营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 (略) 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福 (略) 依法开展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青州作业区3#、4#、5#泊位扩能改造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1日

  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青州作业区3#、4#、5#泊位扩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组织技术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扩能改造工程位于马尾区罗星东路青州作业区内。建设内容及规模:对原码头橡胶护舷、系船柱、横梁等进行改造,码头岸线保护不变。3#、4#、5#泊位均由1万吨级散杂货船提升到2万吨级散杂货船(其中3#、4#泊位结构预留3.5万吨级),扩能改造后年设计通过能力525万吨。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以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青州作业区3#、4#、5#泊位扩能改造工程。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和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泊位作业区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码头初期雨水应经收集沉淀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得外排。到港船舶含油污水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统一收集处理。

  2、配套相应的除尘设施,接料、装卸等工序应采取密闭措施,并安装喷淋装置。同时加强港区道路扬尘、运输车辆管理等,应采取喷淋降尘,防止粉尘对港区周边环境影响。

  3、选用低噪声的机械作业设备,并加强对设备使用和车辆进出的管理,确保边界环境噪声达标。

  4、泊位作业区内的固体废弃物应实行分类收集、处置,严禁固体废物随意堆放、焚烧或倒入江中。按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应按规定收集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到港船舶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处理。

  5、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物质,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6、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施工扬尘、噪声、污水等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厂界颗粒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3、一般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4、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标准,施工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投入运营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 (略) 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福 (略) 依法开展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青州作业区3#、4#、5#泊位扩能改造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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