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州瑞博机械有限公司年产钣金机箱6000套、钣金架子20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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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州瑞博机械有限公司年产钣金机箱6000套、钣金架子20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钣金机箱6000套、钣金架子20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扩建项目租赁 (略) 2#厂房(马尾区亭江镇长兴路29号)。建设内容及规模:年产钣金机箱6000套、钣金架子2000套,扩建后全厂年产钣金机箱10000套、钣金架子3000套。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扩建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原有排污系统经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长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喷涂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有效收集处理后回用于喷涂工序,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净化处理达标后由1根15米排气筒排放。

  3、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局,空压机应设置专用隔声间,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按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分别收集存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1、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规定。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非*烷总烃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表2、表3规定。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一般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5、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扩建项目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0.*吨/年、0.006吨/年、0.0078吨/年。扩建后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0.*吨/年、0.01吨/年、0.013吨/年。在项目投产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所需的总量指标。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 (略) 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 (略) 依法开展年产钣金机箱6000套、钣金架子2000套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1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钣金机箱6000套、钣金架子20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扩建项目租赁 (略) 2#厂房(马尾区亭江镇长兴路29号)。建设内容及规模:年产钣金机箱6000套、钣金架子2000套,扩建后全厂年产钣金机箱10000套、钣金架子3000套。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扩建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原有排污系统经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长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喷涂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有效收集处理后回用于喷涂工序,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净化处理达标后由1根15米排气筒排放。

  3、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局,空压机应设置专用隔声间,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按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分别收集存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1、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规定。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非*烷总烃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表2、表3规定。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一般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5、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扩建项目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0.*吨/年、0.006吨/年、0.0078吨/年。扩建后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0.*吨/年、0.01吨/年、0.013吨/年。在项目投产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所需的总量指标。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 (略) 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 (略) 依法开展年产钣金机箱6000套、钣金架子2000套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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