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国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型聚合物固体片式电容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国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型聚合物固体片式电容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 (略) 新型聚合物固体片式电容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改扩建项目位于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60号原厂区内。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增年产GPAC系列新型聚合物片式铝电容器3.55亿只,改扩建后全厂年产GPAC系列新型聚合物片式铝电容器5.75亿只,双阳极表面安装型电容器2500万只。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改扩建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清洗废水经收集后进入纯水制备系统处理后回用。化学还原、电化学聚合工序产生的废液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无法回用的废液应按危险废物处置。其他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液应分别收集排入厂区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与纯水制备系统反渗透水一并由一个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快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被银浆、化学聚合、电化学聚合、包封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应分别收集经净化处理达标后由1根20米排气筒排放。
3、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局,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按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废树脂、废活性炭、废模塑料等属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分别收集存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1、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2、非*烷总烃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1中电子产品制造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执行表2、表3规定。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排放限值。
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一般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5、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项目新增VOCs排放不超过0.6592吨/年。在项目投产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所需的总量指标。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 (略) 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福建 (略) 依法开展新型聚合物固体片式电容器技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4日
福建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 (略) 新型聚合物固体片式电容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改扩建项目位于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60号原厂区内。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增年产GPAC系列新型聚合物片式铝电容器3.55亿只,改扩建后全厂年产GPAC系列新型聚合物片式铝电容器5.75亿只,双阳极表面安装型电容器2500万只。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改扩建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清洗废水经收集后进入纯水制备系统处理后回用。化学还原、电化学聚合工序产生的废液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无法回用的废液应按危险废物处置。其他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液应分别收集排入厂区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与纯水制备系统反渗透水一并由一个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快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被银浆、化学聚合、电化学聚合、包封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应分别收集经净化处理达标后由1根20米排气筒排放。
3、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局,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按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废树脂、废活性炭、废模塑料等属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分别收集存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1、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2、非*烷总烃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1中电子产品制造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执行表2、表3规定。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排放限值。
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一般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5、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项目新增VOCs排放不超过0.6592吨/年。在项目投产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所需的总量指标。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 (略) 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福建 (略) 依法开展新型聚合物固体片式电容器技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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