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古杉生物柴油有限公司柴油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古杉生物柴油有限公司柴油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 (略) 柴油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改建项目位于马尾区亭江镇长洋路399号原厂区内。建设内容:将原有工程的10个柴油储罐2.7万立方米柴油仓储油库,改建后形成总容积为5.7万立方米柴油仓储油库。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专家评审意见,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储 (略) 专业人员清洗, (略) 运输及处理,不得外排。初期雨水应经收集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依托厂区原有排污系统经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长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储罐大小呼吸、管道连接件挥发及装载过程产生的废气。
3、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按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废吸油毡、隔油沉渣、储罐清罐油泥等属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分别收集存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5、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制订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物质,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1、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2、非*烷总烃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2中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及表3中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一般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5、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改建项目新增VOCs排放总量不超过7.587吨/年。改建后全厂VOCs排放总量不超过28.827吨/年。在项目投产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所需的总量指标。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 (略) 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福建 (略) 依法开展柴油仓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2日
福建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 (略) 柴油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改建项目位于马尾区亭江镇长洋路399号原厂区内。建设内容:将原有工程的10个柴油储罐2.7万立方米柴油仓储油库,改建后形成总容积为5.7万立方米柴油仓储油库。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专家评审意见,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储 (略) 专业人员清洗, (略) 运输及处理,不得外排。初期雨水应经收集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依托厂区原有排污系统经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长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储罐大小呼吸、管道连接件挥发及装载过程产生的废气。
3、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按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废吸油毡、隔油沉渣、储罐清罐油泥等属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分别收集存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5、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制订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物质,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1、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2、非*烷总烃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2中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及表3中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一般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5、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改建项目新增VOCs排放总量不超过7.587吨/年。改建后全厂VOCs排放总量不超过28.827吨/年。在项目投产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所需的总量指标。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 (略) 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福建 (略) 依法开展柴油仓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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