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3年度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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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3年度第4期

案例1:刘某某作坊超标排放含铬、镍、锌废水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4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展固体废物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某 (略) 工业园船湾村五组民居内进行电镀加工作业。经现场勘查,该电镀加工作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电镀清洗废水采用桶提的方式倒入电镀加工作坊东面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 (略) 环境监测站对该加工作坊的碱液清洗槽、酸液清洗槽、酸性镀锌清洗槽、钝化清洗槽、镀锌清洗废水收集土坑等8个点位进行了采样监测,其中碱液清洗槽内总镍浓度为6.08mg/L、总锌浓度2.63×104mg/L;酸液清洗槽内总镍浓度为43.9mg/L、总铬浓度为95.6mg/L、总锌浓度为1.21×104mg/L、六价铬浓度为24.0mg/L;酸性镀锌清洗槽内总锌浓度为15.0mg/L;钝化清洗槽内总铬浓度为5.60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总镍和总锌排放限值(总镍排放限值为0.5mg/L、总锌排放限值为1.5mg/L)10倍以上以及总铬排放限值(排放限值1.0mg/L)3倍以上。

2023年9月15日, (略) 生态环境 (略) 对该作坊废水收集土坑内3个点位的土壤样品进行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铬最高值为4.86×103mg/kg,锌最高值为7.94×103mg/kg,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表3(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中铬和锌的管制值。

二、查处情况

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以及《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9月15日,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刘某某电镀加工作坊造成污染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9月25日, (略) 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略) 公安局于9月28日作出立案决定,10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拘留。

三、案件启示

(略) 生态环境局通过固体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后,迅速成立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对违法现场进行水样和土壤检测,锁定了锌、镍、铬等重金属超标排放的证据,形成证据链闭合。及时对涉案物品实施查封,保全证据,防止再次污染。

(略) 生态环境局加强行刑衔接工作, (略) 公安局加强执法联动,及 (略) 公安局食药环支队提前介入,提高了办案效率。

案例2: (略) 臭气超标被限制生产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0日接群众信访投诉,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鱼粉和鱼油生产过程中,原料车间和生产车间未采取密闭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收集处理,监测结果显示厂界臭气浓度最高值154,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排放限值。7月27日, (略)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监测结果显示厂界臭气浓度最高值61,仍然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排放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的措施。”的规定,2023年7月14日, (略) 生 (略) 立案调查,9月15日,对该公司下达《限制生产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制生产一个月,限制生产期间,鱼虾下脚料由原来的每日消耗使用75吨减少为每日不超过25吨。9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目前,企业正在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案件启示

(略) 生态环境局通过检查企业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调阅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调查询问相关责任人,开展采样监测,锁定企业恶臭气体产生源头。 

(略) 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群众信访工作,为解决异味扰民问题,督促企业采取限制生产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并对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3:某商贸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不予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0日,群众电话投诉其农田旁一砂石厂排放废水造成农田秧苗死亡,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利用无人机开展巡查,发现该农田位于毛嘴镇深江村三组, (略) 场地,场地上堆放有三处共90吨废覆膜砂,因未采取覆盖措施, (略) 场地漫溢至农田。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 (略) 生态环境局对其立案调查, 7月3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10万元。8月3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认为其整改及时、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消除环境污染,赔偿农户稻田损失2660元,恳请免予处罚。 (略) 生态环境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认为,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9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向其送达《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当事人递交了《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承诺将以此为戒,守法经营。

三、案件启示

(略) 生态环境局指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修复,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并依法作出不予处罚,既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又解决了环境污染纠纷,保护了环境质量安全。

案例4:某机械公司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7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熔炼废气、浇铸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8月2日,市 (略) 将熔炼废气、浇铸废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企业迅速整改。9月5日, (略) 处罚款金额人民币2万元。

三、案件启示

(略) 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认真细致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精细化管理,提升了环境管理水平。

案例5:某公司不正常运行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 (略) 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对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采取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某公司COD、氨氮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异常。

2023年4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技术专家,对某公司在线监控平台COD、氨氮在线数据异常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COD、氨氮在线监测设施正在运行,实时数据显示COD为255.126毫克/升、氨氮为12.05毫克/升,通过查看COD、氨氮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系统日志发现,2022年6月16日开始至2023年4月12日,COD在线监测设施数据一直显示未采到水样,测试终止; 2021年12月11 日至2023年4月12日氨氮在线监控设施显示为采水样异常。经技术人员现场测试,发现废水总排口的废水无法输送到在线监测设施试剂采样管内,在线监控设施配套的采样水泵存在故障,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略) (略) 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该公司迅速对废水总排放口采样水泵进行了更换,并将自动监控COD和氨氮设备进行了更换。

三、案件启示

强化大数据平台的综合利用,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调取企业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掌握企业数据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邀请第三方技术团队开展现场核查和论证,查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原因,为案件定性提供技术支撑。

案例6: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案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7月5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群众投诉,对某公司废气扰民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利用无人机高空巡查,发现该公司精制工段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气通过处理后经DA002排放口高空排放,DA002采样位置设置在距离引风机0.6米的变径管与主排放口连接处,干燥工段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气通过处理后经DA003排放口高空排放,DA003采样位置设置在距离引风机1.3米、排放口主管道0.7米的变径管处,DA002、DA003排放口均未按《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相关要求设置采样位置和采样平台。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 (略) (略) 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该公司迅速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相关要求规范设置采样位置和采样平台。

三、案件启示

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结合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证后监管,从源头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提升企业环境管理能力。

案例7: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3月31日, (略) (略) 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总磷为2.79mg/L,超过《 (略) 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表1允许排放限制。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略) 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迅速查找原因,对加药管道进行疏通,5月12日自行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外排废水实现达标排放。

三、案件启示

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日常监管,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分类检查方案,定期开展采样监测。强化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共同分析查找超标原因,指导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管理制度。

案例8:某公司露天喷漆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 (略)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 (略) 厂区进行了巡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露天对电梯部件进行喷漆作业,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直排环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16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6月2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漆作业。8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目前,该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案件启示

充分利用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开展日常检查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和线索,锁定违法证据,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案例1:刘某某作坊超标排放含铬、镍、锌废水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4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展固体废物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某 (略) 工业园船湾村五组民居内进行电镀加工作业。经现场勘查,该电镀加工作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电镀清洗废水采用桶提的方式倒入电镀加工作坊东面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 (略) 环境监测站对该加工作坊的碱液清洗槽、酸液清洗槽、酸性镀锌清洗槽、钝化清洗槽、镀锌清洗废水收集土坑等8个点位进行了采样监测,其中碱液清洗槽内总镍浓度为6.08mg/L、总锌浓度2.63×104mg/L;酸液清洗槽内总镍浓度为43.9mg/L、总铬浓度为95.6mg/L、总锌浓度为1.21×104mg/L、六价铬浓度为24.0mg/L;酸性镀锌清洗槽内总锌浓度为15.0mg/L;钝化清洗槽内总铬浓度为5.60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总镍和总锌排放限值(总镍排放限值为0.5mg/L、总锌排放限值为1.5mg/L)10倍以上以及总铬排放限值(排放限值1.0mg/L)3倍以上。

2023年9月15日, (略) 生态环境 (略) 对该作坊废水收集土坑内3个点位的土壤样品进行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铬最高值为4.86×103mg/kg,锌最高值为7.94×103mg/kg,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表3(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中铬和锌的管制值。

二、查处情况

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以及《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9月15日,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刘某某电镀加工作坊造成污染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9月25日, (略) 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略) 公安局于9月28日作出立案决定,10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拘留。

三、案件启示

(略) 生态环境局通过固体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后,迅速成立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对违法现场进行水样和土壤检测,锁定了锌、镍、铬等重金属超标排放的证据,形成证据链闭合。及时对涉案物品实施查封,保全证据,防止再次污染。

(略) 生态环境局加强行刑衔接工作, (略) 公安局加强执法联动,及 (略) 公安局食药环支队提前介入,提高了办案效率。

案例2: (略) 臭气超标被限制生产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0日接群众信访投诉,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鱼粉和鱼油生产过程中,原料车间和生产车间未采取密闭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收集处理,监测结果显示厂界臭气浓度最高值154,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排放限值。7月27日, (略)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监测结果显示厂界臭气浓度最高值61,仍然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排放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的措施。”的规定,2023年7月14日, (略) 生 (略) 立案调查,9月15日,对该公司下达《限制生产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制生产一个月,限制生产期间,鱼虾下脚料由原来的每日消耗使用75吨减少为每日不超过25吨。9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目前,企业正在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案件启示

(略) 生态环境局通过检查企业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调阅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调查询问相关责任人,开展采样监测,锁定企业恶臭气体产生源头。 

(略) 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群众信访工作,为解决异味扰民问题,督促企业采取限制生产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并对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3:某商贸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不予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0日,群众电话投诉其农田旁一砂石厂排放废水造成农田秧苗死亡,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利用无人机开展巡查,发现该农田位于毛嘴镇深江村三组, (略) 场地,场地上堆放有三处共90吨废覆膜砂,因未采取覆盖措施, (略) 场地漫溢至农田。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 (略) 生态环境局对其立案调查, 7月3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10万元。8月3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认为其整改及时、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消除环境污染,赔偿农户稻田损失2660元,恳请免予处罚。 (略) 生态环境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认为,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9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向其送达《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当事人递交了《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承诺将以此为戒,守法经营。

三、案件启示

(略) 生态环境局指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修复,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并依法作出不予处罚,既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又解决了环境污染纠纷,保护了环境质量安全。

案例4:某机械公司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7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熔炼废气、浇铸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8月2日,市 (略) 将熔炼废气、浇铸废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企业迅速整改。9月5日, (略) 处罚款金额人民币2万元。

三、案件启示

(略) 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认真细致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精细化管理,提升了环境管理水平。

案例5:某公司不正常运行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 (略) 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对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采取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某公司COD、氨氮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异常。

2023年4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技术专家,对某公司在线监控平台COD、氨氮在线数据异常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COD、氨氮在线监测设施正在运行,实时数据显示COD为255.126毫克/升、氨氮为12.05毫克/升,通过查看COD、氨氮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系统日志发现,2022年6月16日开始至2023年4月12日,COD在线监测设施数据一直显示未采到水样,测试终止; 2021年12月11 日至2023年4月12日氨氮在线监控设施显示为采水样异常。经技术人员现场测试,发现废水总排口的废水无法输送到在线监测设施试剂采样管内,在线监控设施配套的采样水泵存在故障,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略) (略) 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该公司迅速对废水总排放口采样水泵进行了更换,并将自动监控COD和氨氮设备进行了更换。

三、案件启示

强化大数据平台的综合利用,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调取企业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掌握企业数据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邀请第三方技术团队开展现场核查和论证,查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原因,为案件定性提供技术支撑。

案例6: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案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7月5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群众投诉,对某公司废气扰民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利用无人机高空巡查,发现该公司精制工段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气通过处理后经DA002排放口高空排放,DA002采样位置设置在距离引风机0.6米的变径管与主排放口连接处,干燥工段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气通过处理后经DA003排放口高空排放,DA003采样位置设置在距离引风机1.3米、排放口主管道0.7米的变径管处,DA002、DA003排放口均未按《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相关要求设置采样位置和采样平台。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 (略) (略) 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该公司迅速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相关要求规范设置采样位置和采样平台。

三、案件启示

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结合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证后监管,从源头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提升企业环境管理能力。

案例7: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3月31日, (略) (略) 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总磷为2.79mg/L,超过《 (略) 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表1允许排放限制。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略) 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迅速查找原因,对加药管道进行疏通,5月12日自行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外排废水实现达标排放。

三、案件启示

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日常监管,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分类检查方案,定期开展采样监测。强化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共同分析查找超标原因,指导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管理制度。

案例8:某公司露天喷漆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 (略)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 (略) 厂区进行了巡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露天对电梯部件进行喷漆作业,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直排环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16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6月2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漆作业。8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目前,该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案件启示

充分利用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开展日常检查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和线索,锁定违法证据,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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