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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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14号

当事人:灌云县同兴镇伊芦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E*D

住 所:灌云县同兴镇伊芦村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位于灌云县同兴镇伊芦村1920.00平方米土地建设梅园景区配套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证明灌云县同兴镇伊芦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的事实。

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和房产分户图1份以及《土地现场勘测笔录》 1份,证明灌云县同兴镇伊芦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面积为1920.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289.42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耕地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其中耕地面积为945.00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为975.00平方米。

3、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灌云县同兴镇伊芦村民委员会占用的1920.00平方米土地符合2023年度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2张,证明灌云县同兴镇伊芦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建设梅园景区配套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度。

5、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1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的行政处罚意见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据《 (略) 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其内容:“违法行为属于非法占地类,违法情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原有建设用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2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3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5元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违法行为属于非法占地类,违法情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20元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

三、依据《 (略) 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灌云县同兴镇伊芦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行为存在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2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89.42平方米建筑物(房屋)和其他设施。

二、按非法占地面积予以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945.00平方米耕地的行为(符合规划)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8900元;对非法占用的975.00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875元;合计罚款人民币237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 (略) 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7日

联系人:张 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14号

当事人:灌云县同兴镇伊芦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E*D

住 所:灌云县同兴镇伊芦村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位于灌云县同兴镇伊芦村1920.00平方米土地建设梅园景区配套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证明灌云县同兴镇伊芦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的事实。

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和房产分户图1份以及《土地现场勘测笔录》 1份,证明灌云县同兴镇伊芦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面积为1920.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289.42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耕地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其中耕地面积为945.00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为975.00平方米。

3、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灌云县同兴镇伊芦村民委员会占用的1920.00平方米土地符合2023年度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2张,证明灌云县同兴镇伊芦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建设梅园景区配套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度。

5、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1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的行政处罚意见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据《 (略) 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其内容:“违法行为属于非法占地类,违法情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原有建设用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2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3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5元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违法行为属于非法占地类,违法情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20元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

三、依据《 (略) 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灌云县同兴镇伊芦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行为存在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2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89.42平方米建筑物(房屋)和其他设施。

二、按非法占地面积予以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945.00平方米耕地的行为(符合规划)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8900元;对非法占用的975.00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875元;合计罚款人民币237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 (略) 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7日

联系人:张 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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