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10月10日关于沈阳大孤家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新建烘干塔及生物质热风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10月10日关于沈阳大孤家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新建烘干塔及生物质热风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1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0月10日-10月1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略) 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2号(法库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程建设专区综合受理窗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沈阳大孤 (略) 新建烘干塔及生物质热风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法库审字 ﹝2023﹞16号 | 2023年10月10日 |
关于沈阳大孤 (略) 新建烘干塔及生物质热风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pdf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1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0月10日-10月1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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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沈阳大孤 (略) 新建烘干塔及生物质热风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法库审字 ﹝2023﹞16号 | 2023年10月10日 |
关于沈阳大孤 (略) 新建烘干塔及生物质热风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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