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浩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基材料及深加工项目重新报批》
关于安徽浩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基材料及深加工项目重新报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 (略) 《年产10万吨铝基材料及深加工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年产10万吨铝基材料及深加工项目(重新报批) | ||
建设地点: |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 | ||
建设单位: | 安徽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
受理时间: | 2023年09月15日 | ||
项目概况: | 安徽 (略) 年产10万吨铝基材料及深加工项 (略)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占地面积约367亩。项目建设4栋生产厂房,共建设5条熔炼生产线、32条挤压时效生产线和2条模具氮化生产线、2条阳极氧化生产线、6条喷涂生产线(2条立式喷涂生产线、2条卧式喷涂生产线和2条氟碳喷涂生产线)、30条穿条注胶木纹转印生产线、60条CNC精加工生产线、2条粉末涂料制粉生产线、2条钢化玻璃生产线。其中熔炼生产线、阳极氧化生产线和CNC加工生产线一次性建成,其他生产线分两期建设,配套建设公辅储运及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万吨高端工业铝材及深加工产品(一期产能为年产7.5万吨高端工业铝材及深加工产品,二期产能为年产2.5万吨高端工业铝材及深加工产品)。项目总投资约*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198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07%。 因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原辅材料等变化,导致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SO2、NOx排放量增加10%以上。对照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规定,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1)项目预处理工序产生的破碎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2)熔炼和精炼工序废气经富氧燃烧后(其中装炉逸散废气和扒渣逸散废气由环境集烟系统收集、熔炼废气和精炼废气经管道收集)经1套“急冷+重力沉降室+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铝灰回收工序废气(其中炒灰废气和冷灰废气经环境集烟系统收集、分离废气经管道收集)经1套“重力沉降室+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共同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塔”处理后经1根不低于2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3)挤压时效生产线中煲膜产生的碱雾收集后经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03、DA022);(4)挤压时效生产线中模具氮化产生的氨气经自带的尾气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04、DA023);(5)阳极氧化生产线喷砂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4套废气治理措施,4根排气筒DA005、DA006、DA010、DA011);(6)阳极氧化生产线碱蚀工序产生的碱雾收集后经酸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07、DA012);(7)阳极氧化生产线产生的硫酸雾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08、DA013);(8)电泳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和电泳固化废气一起经“一级活性炭纤维吸附+一级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09、DA014);(9)喷粉前烘干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经自带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15、DA024);(10)立式喷涂线产生的喷粉颗粒物密闭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4套废气治理措施,4根排气筒DA016、DA017、DA025、DA026);(11)喷粉后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固化废气收集后经“一级活性炭纤维吸附+一级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18、DA027);(12)氟碳喷涂颗粒物密闭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氟碳喷涂固化有机废气经收集后经“一级活性炭纤维吸附+一级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与烘干炉和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共同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19、DA028);(13)穿条、注胶和木纹转转印生产线注胶工序产生的注胶废气和木纹转印工序产生的木纹废气收集后经“一级活性炭纤维吸附+一级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木纹转印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20、DA029);(14)制粉生产线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一级活性炭纤维吸附+一级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21、DA030)。项目达产后,全厂共建设30根排气筒。 项目熔炼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废气SO2、NOx、颗粒物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HCl、氟化物、二噁英类、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挤压时效生产线中有组织废气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相关限值要求;固化炉、木纹转印炉等工业炉窑废气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执行;阳极氧化生产线中有组织废气硝酸雾、硫酸雾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粉生产线中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他工序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污水管网可视化设计。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高浓度COD废水、含磷、铝废水、脱脂废水、其他酸碱废水及喷粉前清洗工序废水、生活污水等。其中生活废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集中区污水管网;高浓度COD废水经“芬顿氧化+化学法预处理”处理,含磷、铝废水经“化学法除磷除铝”处理,汇同脱脂废水经“中和絮凝”处理后再与其他酸碱废水及喷粉前清洗工序废水共同经“中和絮凝沉淀”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和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项目建设1座污水处理中心,规模为3000m3/d。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废铝灰、熔炼和精炼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脱脂槽倒槽渣、碱蚀槽倒槽渣、酸洗中和槽倒渣、除蜡槽倒渣、阳极氧化废槽液、电解着色废槽液、染色倒废槽液、封孔槽废槽液、脱脂槽渣、废钝化液、废活性炭、废润滑油桶、废润滑油、含油废棉纱手套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废暂存间(336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项目污水处理物化污泥、脱硫石膏等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19)等进行属性鉴别,并按鉴别结果妥善处置。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没有附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环保窗口 | 受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66-* | 电子邮箱: | *@*q.com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 (略) 《年产10万吨铝基材料及深加工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年产10万吨铝基材料及深加工项目(重新报批) | ||
建设地点: |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 | ||
建设单位: | 安徽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
受理时间: | 2023年09月15日 | ||
项目概况: | 安徽 (略) 年产10万吨铝基材料及深加工项 (略)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占地面积约367亩。项目建设4栋生产厂房,共建设5条熔炼生产线、32条挤压时效生产线和2条模具氮化生产线、2条阳极氧化生产线、6条喷涂生产线(2条立式喷涂生产线、2条卧式喷涂生产线和2条氟碳喷涂生产线)、30条穿条注胶木纹转印生产线、60条CNC精加工生产线、2条粉末涂料制粉生产线、2条钢化玻璃生产线。其中熔炼生产线、阳极氧化生产线和CNC加工生产线一次性建成,其他生产线分两期建设,配套建设公辅储运及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万吨高端工业铝材及深加工产品(一期产能为年产7.5万吨高端工业铝材及深加工产品,二期产能为年产2.5万吨高端工业铝材及深加工产品)。项目总投资约*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198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07%。 因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原辅材料等变化,导致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SO2、NOx排放量增加10%以上。对照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规定,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1)项目预处理工序产生的破碎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2)熔炼和精炼工序废气经富氧燃烧后(其中装炉逸散废气和扒渣逸散废气由环境集烟系统收集、熔炼废气和精炼废气经管道收集)经1套“急冷+重力沉降室+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铝灰回收工序废气(其中炒灰废气和冷灰废气经环境集烟系统收集、分离废气经管道收集)经1套“重力沉降室+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共同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塔”处理后经1根不低于2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3)挤压时效生产线中煲膜产生的碱雾收集后经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03、DA022);(4)挤压时效生产线中模具氮化产生的氨气经自带的尾气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04、DA023);(5)阳极氧化生产线喷砂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4套废气治理措施,4根排气筒DA005、DA006、DA010、DA011);(6)阳极氧化生产线碱蚀工序产生的碱雾收集后经酸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07、DA012);(7)阳极氧化生产线产生的硫酸雾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08、DA013);(8)电泳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和电泳固化废气一起经“一级活性炭纤维吸附+一级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09、DA014);(9)喷粉前烘干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经自带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15、DA024);(10)立式喷涂线产生的喷粉颗粒物密闭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4套废气治理措施,4根排气筒DA016、DA017、DA025、DA026);(11)喷粉后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固化废气收集后经“一级活性炭纤维吸附+一级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18、DA027);(12)氟碳喷涂颗粒物密闭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氟碳喷涂固化有机废气经收集后经“一级活性炭纤维吸附+一级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与烘干炉和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共同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19、DA028);(13)穿条、注胶和木纹转转印生产线注胶工序产生的注胶废气和木纹转印工序产生的木纹废气收集后经“一级活性炭纤维吸附+一级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木纹转印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20、DA029);(14)制粉生产线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一级活性炭纤维吸附+一级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套废气治理措施,2根排气筒DA021、DA030)。项目达产后,全厂共建设30根排气筒。 项目熔炼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废气SO2、NOx、颗粒物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HCl、氟化物、二噁英类、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挤压时效生产线中有组织废气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相关限值要求;固化炉、木纹转印炉等工业炉窑废气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执行;阳极氧化生产线中有组织废气硝酸雾、硫酸雾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粉生产线中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他工序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污水管网可视化设计。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高浓度COD废水、含磷、铝废水、脱脂废水、其他酸碱废水及喷粉前清洗工序废水、生活污水等。其中生活废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集中区污水管网;高浓度COD废水经“芬顿氧化+化学法预处理”处理,含磷、铝废水经“化学法除磷除铝”处理,汇同脱脂废水经“中和絮凝”处理后再与其他酸碱废水及喷粉前清洗工序废水共同经“中和絮凝沉淀”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和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项目建设1座污水处理中心,规模为3000m3/d。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废铝灰、熔炼和精炼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脱脂槽倒槽渣、碱蚀槽倒槽渣、酸洗中和槽倒渣、除蜡槽倒渣、阳极氧化废槽液、电解着色废槽液、染色倒废槽液、封孔槽废槽液、脱脂槽渣、废钝化液、废活性炭、废润滑油桶、废润滑油、含油废棉纱手套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废暂存间(336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项目污水处理物化污泥、脱硫石膏等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19)等进行属性鉴别,并按鉴别结果妥善处置。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没有附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环保窗口 | 受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66-* | 电子邮箱: | *@*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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